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賣家與客人口頭約定商品價格為五萬元,客人亦表示同意。然而賣家在開立單據時,將金額誤打為四萬元,客人即依單據所載金額四萬元付款完成交易。賣家事後發現金額有誤,想了解是否可以依據民法上之意思表示錯誤規定,主張該交易不成立或要求補收差額。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雙方口頭約定之五萬元與單據所載之四萬元,何者為契約成立之價金?
- 賣家將單據金額誤打為四萬元,是否屬於民法第88條之意思表示錯誤?
- 賣家撤銷意思表示後,對買家應負何種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
- 賣家是否有更適當之法律途徑請求買家補繳差額一萬元?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件之核心問題在於買賣契約之價金究竟為口頭約定之五萬元或單據所載之四萬元。依民法第153條,契約之成立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本件雙方已就五萬元之價金口頭達成合意,買賣契約應以五萬元成立。嗣後賣家開立單據時將金額誤打為四萬元,此一錯誤並不影響先前已成立之契約內容,蓋單據僅為交易之書面紀錄,而非契約成立之要件。
然而,若從另一角度觀之,客人依單據金額四萬元付款,可能主張其係以單據金額為契約價金,此時即涉及意思表示之解釋問題。依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本件雙方先已口頭約定五萬元,客人知悉約定價格為五萬元卻僅依單據金額付款四萬元,是否構成善意信賴單據金額,尚有爭議。
就民法第88條之意思表示錯誤而言,賣家在開立單據時因輸入錯誤而將五萬元打成四萬元,屬於表示行為之錯誤(即表意人所表示者與其真意不符),符合民法第88條第1項之規定,賣家得撤銷該意思表示。但依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表意人之錯誤係由於過失者,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限,始得撤銷。本件客人既已知悉約定價格為五萬元,對於單據金額四萬元之錯誤應可得而知,故賣家應得行使撤銷權。依民法第90條,撤銷應於知悉錯誤後一年內為之。撤銷後,依民法第91條,賣家應對客人因信賴而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實際上客人之信賴利益損害可能極為有限。實務上建議賣家直接與客人溝通補收差額一萬元較為簡便。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雙方口頭約定價格五萬元後契約已成立,賣家因開立單據時之錯誤而少收一萬元,得依民法第88條主張意思表示錯誤撤銷。但更務實之做法係直接與客人溝通補收差額,因客人既已知悉約定價格,理應配合補繳。
- 儘速主動聯繫客人,說明單據金額有誤,請求依原口頭約定之五萬元補繳差額一萬元。
- 保留雙方口頭約定五萬元之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報價單、證人等)。
- 保留原始單據及付款紀錄,作為金額差異之佐證。
- 若客人拒絕補繳,可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客人,依民法第88條撤銷單據所載四萬元之意思表示。
- 撤銷後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客人返還差額一萬元。
- 建立內部作業流程之雙重核對機制,避免日後再發生類似之金額錯誤。
- 若雙方無法協商解決,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避免直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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