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網路上看到豐胸廣告後,透過通訊軟體與業者聯繫並購買產品。第一次以貨到付款方式支付一萬零八百元,第二次又支付一萬六千八百元,合計已支付二萬七千六百元。當事人目前不想繼續使用該產品,但業者聲稱產品原價為四萬八千元,要求當事人將差額結清,否則要對當事人提告。當事人不確定是否需要理會業者之要求。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業者事後片面主張產品原價並要求消費者補繳差額,是否具有法律上之請求權基礎?
- 消費者透過通訊軟體購買商品,是否屬於通訊交易而享有七日解約權?
- 業者以提告威脅消費者付款,是否構成恐嚇取財罪?
- 消費者已付款取貨完成之交易,業者得否事後變更價格條件?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七日解約權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46條 — 恐嚇取財罪
- 民法第153條 — 契約之成立須意思表示一致
- 民法第345條 — 買賣契約之成立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買賣契約之成立而言,依民法第345條及第153條,買賣契約因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價金互相同意時即為成立。當事人每次以貨到付款方式取貨並支付價金,該次交易即已完成,雙方之買賣關係已履行完畢。業者事後片面主張「原價四萬八千元」並要求消費者補繳差額,並無任何法律上之請求權基礎。每次交易之價金係當事人雙方合意之金額,業者不得事後單方面變更價格條件。
其次,本件交易係透過通訊軟體進行,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定之通訊交易。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得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惟本件當事人已逾七日鑑賞期,故不適用此一解約權。但這並不影響當事人拒絕業者不合理要求之權利。
就業者之威脅行為而言,業者以「提告」為由要求消費者支付額外費用,此等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蓋業者明知其並無合法之請求權基礎,卻以提起訴訟相威脅,意圖使消費者因畏懼而交付財物,符合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此外,業者之整體銷售模式(以分次付款方式漸進式索取費用,最終以高額原價要求補足差額)亦涉嫌詐欺取財罪。此類手法為近年來常見之網路消費詐騙態樣,消費者應提高警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要求補繳差額毫無法律依據,每次貨到付款交易已各自完成,業者無權事後主張原價差額。業者以提告相威脅之行為涉嫌恐嚇取財。消費者完全無須理會業者之要求,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
- 明確拒絕支付任何所謂之「差額」費用,業者之要求毫無法律根據。
- 保留與業者之所有對話紀錄、付款證明及商品照片等證據。
- 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將此案件通報為疑似詐騙。
- 至住所地警察機關報案,對業者提出詐欺及恐嚇取財之刑事告訴。
- 封鎖業者之通訊軟體帳號及電話,避免持續受到騷擾。
- 若業者真的提起民事訴訟,應積極應訴並主張買賣關係已完成,無補繳義務。
- 未來購買網路商品時,應優先選擇有保障之購物平台,避免透過通訊軟體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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