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裝潢想解約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家具展與廠商簽訂訂購單,內容包含圖面設計、監工及裝潢系統櫃,但訂購單僅有粗估報價,未載明櫃體內部材料規格、層板數量及抽屜配置等細節。廠商未告知訂購單有七天審閱期,且簽約至今逾兩個月仍未提供任何設計圖面,而當事人目前尚未交屋亦無法進行現場丈量。訂購單備註欄載有「買賣成交概不退換」及「買方中途毀約,賣方可依民法第249條沒收定金」等條款,並加蓋「本訂單非屬訪問買賣」之字樣,當事人希望了解能否取消合約並收回定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本件交易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訪問交易」,消費者是否享有七日猶豫期之解約權?
  • 廠商未提供合理之契約審閱期間,對契約效力有何影響?
  • 訂購單內容僅有粗估報價而欠缺必要之點(如材料規格、數量),契約是否已有效成立?
  • 廠商逾兩個月未提供設計圖面,是否構成給付遲延,消費者得否據此解除契約?
  • 訂購單所載「概不退換」及「沒收定金」條款,是否因顯失公平而無效?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本件是否屬於訪問交易,家具展之性質屬於廠商在營業場所外之特定地點進行銷售,消費者是否係在未預期之情況下受到推銷而締約,應視具體情形判斷。若消費者係主動前往家具展參觀,且廠商已於訂購單上蓋章註明「本訂單非屬訪問買賣」,雖此聲明不當然排除訪問交易之適用,但實務上法院多認為消費者主動前往展覽會場之情形,較難主張訪問交易之保護。然而,即便不構成訪問交易,消費者仍得從其他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其次,就契約審閱期而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若廠商未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消費者得主張該等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本件廠商未告知有審閱期,消費者可據此主張訂購單上之不利條款(如「概不退換」、「沒收定金」)不構成契約內容。

再者,就契約是否有效成立而論,依民法第153條,契約之成立須就必要之點達成合意。裝潢工程合約之必要之點應包括施作範圍、材料規格、工期及確定之價格等。本件訂購單僅有粗估報價,未載明櫃體內部材料、層板數量與抽屜配置,可謂尚未就必要之點達成合意,契約可能尚未有效成立。此外,廠商逾兩個月未提供任何設計圖面,顯已構成給付遲延,消費者得依民法第254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定金。

至於訂購單所載「概不退換」及「沒收定金」等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民法第247條之1,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如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該部分約定無效。廠商單方面排除消費者解約權並約定沒收全額定金,在廠商尚未履行任何義務之情況下,該條款極可能被認定為顯失公平而無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件因訂購單內容欠缺必要之點,契約是否有效成立尚有疑義。即使契約成立,廠商逾兩個月未提供設計圖面已構成給付遲延,消費者得催告後解除契約。訂購單上「概不退換」及「沒收定金」等條款,因未給予審閱期且顯失公平,極可能被認定無效,消費者有相當之法律基礎請求退還定金。

  1. 以存證信函向廠商催告,限期(如十四日)內提供設計圖面及詳細報價,逾期未履行即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定金。
  2. 主張廠商未給予定型化契約之合理審閱期間,訂購單上「概不退換」、「沒收定金」等不利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3. 蒐集並保留訂購單正本、付款收據、與廠商之通訊紀錄等相關證據。
  4. 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消費申訴,請求協助調解。
  5. 若協商不成,可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定金。
  6. 確認訂購單上是否有廠商之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聯絡地址等資訊,以備後續法律程序使用。
  7.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情形,判斷最適當之法律策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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