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消費者在網路上看到瘦身廣告,受到眾多好評反饋吸引而下單購買瘦身產品。賣方提供三種瘦身方案供消費者選擇,聲稱會以珍貴成分客製化調配。然而消費者第一次以貨到付款方式取貨後,發現收到的是連封膜都未拆開的市售青汁,並非所謂之客製化產品。賣方未於第一次交易時告知需分階段付款,事後又要求消費者領取並支付第二次包裹費用。消費者懷疑遭到詐騙而拒絕領取,賣方遂揚言將委請律師對消費者提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賣方聲稱客製化產品,實際寄送市售青汁,是否構成不實廣告或詐欺?
- 消費者拒絕領取第二次包裹,是否需負法律責任?賣方得否據此提告?
- 賣方揚言提告之行為,是否構成恐嚇或脅迫?
- 消費者就第一次已支付之款項,得否請求退款或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取財罪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之七日解除權
-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 不實廣告之禁止
- 民法第92條 — 因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之撤銷
- 刑法第305條 — 恐嚇危害安全罪
四、法律分析
本案屬於典型之網路瘦身產品詐騙模式。賣方以不實廣告聲稱使用「珍貴成分客製化調配」,實際寄送市售青汁,所謂「好評反饋」極可能為業者自行製造之假評價,用以誘騙消費者下單。此行為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關於廣告真實性之規定,且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禁止之不實廣告。更嚴重者,賣方以不實資訊誘使消費者付款,涉嫌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
關於消費者拒絕領取第二次包裹之問題,本案之網路購買行為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通訊交易」,消費者依同法第19條享有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條件解除權。況且,賣方於第一次交易時並未告知需分階段多次付款取貨,事後片面要求消費者領取並支付第二次包裹,等同單方面變更契約內容,消費者無義務接受。即使在一般契約法理下,消費者因賣方交付之商品與廣告不符(非客製化產品而為市售青汁),已有正當理由主張解除契約,自無需再配合領取後續包裹。
至於賣方揚言委請律師提告,此為詐騙業者慣用之恐嚇手段。消費者拒絕領取未經合意之商品不構成任何違法行為,賣方並無任何合法之請求權基礎得以提告。消費者無須理會此類威脅訊息,亦無須擔心所謂的「提告簡訊」。事實上,賣方之行為本身才是觸法者,消費者反而可主動向警方報案,對賣方提出詐欺罪之刑事告訴,並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不實廣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方以不實廣告聲稱客製化瘦身產品,實際寄送市售青汁,已構成消費詐欺。消費者拒絕領取第二次包裹完全合法,無須擔心被提告。賣方之威脅提告為典型詐騙手段,不具法律效力。
- 不要領取第二次包裹,不要再與賣方進行任何金錢往來。
- 不要理會賣方之提告威脅簡訊,此為詐騙慣用手段,不具法律效力。
- 截圖保存與賣方之所有對話紀錄、廣告頁面、付款紀錄及收到之市售青汁照片,作為報案證據。
- 向警察機關報案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對賣方提出詐欺罪之刑事告訴。
-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賣方之不實廣告行為。
- 就第一次已支付之款項,可於刑事告訴中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 將此詐騙經歷分享至相關消費者社群或平台,提醒其他消費者注意避免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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