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向某彩妝業者購買創業班課程,原價新臺幣98,000元,限時優惠價88,200元,已先支付訂金5,000元、協會會費1,480元及第一期款28,000元,合計34,480元。當事人購買後發現無暇上課,一堂課都未使用即於三個月後提出退款。業者以限時優惠期限(三個月內須開始上課)為由拒絕全額退費,惟該期限僅以官方LINE告知,未簽訂任何書面合約。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未簽訂書面契約之情況下,業者僅以LINE告知之限時期限及不退費條款,對消費者是否具拘束力?
- 消費者完全未使用課程堂數,是否得請求全額退費或至少部分退費?
- 業者收取之「協會會費」是否為合理費用,消費者得否一併請求退還?
- 本案是否適用短期補習班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 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 主管機關得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民法第247條之1 — 定型化契約不公平條款之無效
- 民法第259條 — 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義務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解除權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預付型課程服務之退費問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主管機關得就特定行業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教育部已公告「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明定消費者未實際上課前終止契約者,業者至多僅得收取總費用百分之十或一定金額之手續費。彩妝創業班若符合短期補習班之定義,即應適用該規範,業者不得以「不退費」之約定排除消費者之退費權。
就契約形式而言,業者僅以LINE訊息告知限時優惠期限及不退費條件,未簽訂任何書面合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企業經營者應給予消費者合理之審閱期間(至少三十日),未經消費者審閱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況且,「超過期限完全不退費」之條款,依民法第247條之1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屬無效。
就當事人已支付之費用分析:訂金5,000元部分,因當事人未使用任何課程,業者應予退還;協會會費1,480元部分,若當事人從未使用該會員資格之任何權益,亦得主張退還;第一期款28,000元部分,因尚未開始上課,業者至多僅得扣除合理行政手續費後退還餘款。整體而言,當事人得主張退還已支付金額之大部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以LINE告知之「不退費」條款對消費者不具拘束力,消費者未使用任何課程堂數,依法得要求退費。業者至多僅能扣除合理行政手續費,其餘款項應全數退還。
- 以書面(存證信函)向業者正式提出解除契約及退費之請求,載明已付金額及要求退還之數額。
- 保全所有付款憑證(匯款紀錄、收據等)及與業者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 向所在地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提出消費爭議申訴,請求調解。
- 若業者為短期補習班性質,可向教育局檢舉其未依定型化契約規範辦理退費。
- 若調解不成,得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請求退還已支付之款項。
- 日後購買高額課程或服務時,務必要求簽訂書面契約並仔細審閱退費條款。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