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賣家之行為有詐欺嫌疑,我想取消交易,卻說無視協議要告我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消費者在網路上購買商品並已完成付款,付款後發現賣家可能有詐欺之行為,例如商品描述明顯不實、賣家無法提供出貨證明等可疑情事。消費者因此向賣家要求取消交易並退還款項,但賣家不僅拒絕退款,更威脅消費者若取消交易將以違約為由提起訴訟。消費者希望了解在賣家涉嫌詐欺之情況下,是否可主張撤銷交易,以及賣家之威脅提告是否有法律依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賣家商品描述不實、無法提供出貨證明等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詐欺罪?
  • 消費者因賣家詐欺行為而主張撤銷契約,是否有法律依據?
  • 賣家威脅對消費者提告違約,在其自身涉嫌詐欺之情形下是否成立?
  • 消費者如何在保護自身權益之同時防範賣家之威脅?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賣家是否構成詐欺而言,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構成要件為:行為人施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因而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本案賣家以不實之商品描述誘使消費者購買,且付款後無法提供出貨證明,若經查證賣家自始即無出貨意圖或所出貨商品與描述嚴重不符,即符合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消費者有充分理由懷疑賣家涉嫌詐欺,並據此主張救濟。

在民事救濟方面,消費者得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主張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之。消費者係因賣家之不實商品描述而陷於錯誤,進而做出購買之意思表示,得向賣家表示撤銷該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114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賣家應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全部款項。撤銷權依民法第93條應自發現詐欺後一年內行使。此外,本件屬網路購物之通訊交易,消費者亦得依消保法第19條於七日內行使解除權。

至於賣家威脅提告違約一節,在賣家自身涉嫌詐欺之情況下,其主張消費者違約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因為詐欺所締結之契約,經消費者撤銷後自始無效,自無違約可言。賣家明知自身有詐欺嫌疑仍以提告威脅消費者,此等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即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消費者不應因賣家之威脅而退縮,反而應積極蒐集賣家詐欺及威脅之證據,主動向司法機關報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家涉嫌詐欺時,消費者有充分法律依據撤銷契約並請求退款。賣家在自身涉嫌詐欺之情況下威脅對消費者提告違約,不僅缺乏法律基礎,反而可能構成恐嚇罪。消費者應主動出擊維護權益,而非被動接受賣家之不當要求。

  1. 立即蒐集並保存所有交易證據,包括商品刊登頁面截圖、付款紀錄、與賣家之對話紀錄(特別是賣家威脅提告之內容)。
  2. 以書面方式(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向賣家明確表示依民法第92條撤銷因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並要求返還已支付之款項。
  3. 向警察機關報案,以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對賣家提出刑事告訴。
  4. 若賣家持續威脅提告,另以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一併提出告訴。
  5. 若交易係透過網路平台進行,同時向平台提出檢舉並申請退款機制之協助。
  6. 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退款事宜。
  7. 諮詢律師評估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併請求損害賠償,包括因此所受之精神上損害。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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