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糾紛中個資遭賣家公開於社群平台,如何主張權益?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消費者在社群平台上與某賣家就商品交易事宜進行溝通,雙方因消費糾紛產生爭執,惟該筆交易尚未下單、未確認成立。消費者事後已私下向賣家表達歉意,然賣家仍於成員超過十萬人之公開社團中張貼消費者之帳號名稱、帳號連結、雙方對話截圖(截圖中頭貼含消費者本人照片),並將消費者標記為「黑名單」及「避雷」對象。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賣家於公開社團張貼消費者帳號、帳號連結及含有本人照片之對話截圖,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 對話截圖中含有消費者本人照片(頭貼),賣家未經同意公開是否侵害消費者之肖像權?
  • 在交易尚未成立的情況下,賣家將消費者公開標記為「黑名單」,是否構成名譽權之侵害?
  • 消費者已私下道歉但賣家仍執意公開,此行為是否屬於民法上之侵權行為?
  • 本案交易是否已成立?買賣契約之成立要件為何?
三、相關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要件始得為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多項人格權之侵害。首先,就個人資料保護法而言,消費者之社群帳號名稱、帳號連結屬於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賣家未經消費者同意,亦無其他法定事由,即於公開社團中張貼上述資訊,已違反個資法第19條及第20條之規定。尤其該社團成員超過十萬人,散布範圍廣泛,對消費者之影響甚鉅。

其次,對話截圖中含有消費者之頭貼照片(即本人肖像),賣家未經同意公開,已侵害消費者之肖像權。肖像權為民法第18條所保護之人格權,實務上法院認為未經本人同意而公開使用其肖像,即構成侵權。況且賣家係以負面標記(黑名單、避雷)之方式搭配照片公開,更加深了對消費者人格權之侵害。

再者,本案交易尚未成立——消費者並未下單,買賣契約之成立需雙方就標的物及價金達成合意(民法第345條),僅有溝通階段之對話尚不足以認定契約成立。在交易未成立之前提下,賣家將消費者標記為「黑名單」,向十萬餘人暗示消費者為不良買家,已足以貶損消費者之社會評價,構成名譽權之侵害。

此外,消費者已私下道歉,顯見其並無惡意,賣家在收到道歉後仍執意公開,其行為之目的顯非為維護正當交易秩序,而係出於報復或洩憤,此主觀動機在法院審理時將不利於賣家。消費者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家未經同意公開消費者個資、照片並標記為黑名單之行為,涉及違反個資法及侵害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消費者有多項法律救濟途徑。

  1. 立即對賣家公開之貼文進行截圖保全證據,包含貼文內容、發布時間、社團名稱及成員人數、留言互動等完整頁面資訊。
  2. 向社群平台檢舉該貼文,主張其違反平台社群守則中關於個人資料揭露及騷擾之規定,要求下架。
  3. 以書面(存證信函)正式通知賣家,要求其於期限內刪除所有公開消費者個資之貼文,並聲明保留法律追訴權。
  4. 向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申訴,主張賣家違反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之規定。
  5. 評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含精神慰撫金),實務上此類案件慰撫金判決約為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
  6. 若賣家之貼文內容有足以貶損消費者名譽之具體指摘(例如指稱消費者為詐騙者),可考慮提出刑事誹謗罪(刑法第310條)之告訴。
  7. 未來於社群平台進行交易溝通時,建議使用與本人真實照片不同之頭貼,並避免在公開資料中揭露過多個人識別資訊,以降低個資遭濫用之風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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