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美容服務合約解約與違約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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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學生,於五月初與某美容業者簽訂做臉服務合約,約定24期分期付款。當事人僅做過一次療程後即因疫情爆發而無法前往,且該美容場所曾有確診者足跡。嗣後美容業者被主管機關要求停業,已近三個月無法營業。當事人已繳付兩期款項,不想繼續繳費而要求解約。業者主張消費者係購買產品而非服務,只要在兩年內用完即可,拒絕解約。當事人擔憂解約是否需支付違約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因疫情導致美容業停業,消費者是否得依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原則主張解約?
  • 業者主張「消費者係購買產品非服務」,此說法是否影響契約之法律定性?
  • 消費者解約時是否須支付違約金?已繳之款項是否得請求返還?
  • 美容服務合約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無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情形?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因疫情導致美容業者被主管機關要求停業,屬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依民法第225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同法第266條規定,雙務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美容業者因政府命令停業而無法提供做臉服務,消費者自不應繼續負擔付款義務。

業者主張消費者係「購買產品」而非「接受服務」,企圖規避因無法提供服務而應承擔之解約義務。然而,從契約之實質內容觀之,做臉合約之主要目的為接受美容服務,產品僅為服務之附隨。法院在認定契約性質時會以契約之實質內容而非形式名稱為準。業者此種包裝手法不影響契約之服務本質,且此類條款可能因違反消保法第12條誠信原則而無效。

關於違約金,因解約之原因係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疫情因素,消費者不應負擔違約金。縱使契約有違約金之約定,依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依職權酌減。消費者已繳之兩期款項,扣除已接受一次服務之合理費用後,餘額應予返還。依民法第227-2條情事變更原則,因不可預見之重大變故(疫情),法院得公平調整契約內容。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疫情導致美容業停業屬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消費者得解除契約且不應負擔違約金。業者以「購買產品」包裝服務契約之主張不影響契約本質。已繳款項扣除已使用之服務費用後應予返還。

  1. 以書面(存證信函)向業者正式表達解約之意思,載明因疫情停業屬不可抗力事由,依法主張解約且不負違約金。
  2. 明確列出已繳款項金額、已使用服務次數,請求返還未使用部分之款項。
  3. 保留合約書、繳款紀錄、業者停業公告或新聞報導等證據。
  4. 如係透過信用卡分期付款,可聯繫發卡銀行說明爭議情形,請求暫停後續扣款。
  5. 業者拒絕解約時,向所在地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6. 如申訴未果,得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7. 日後簽訂長期服務合約前,應仔細審閱解約條款,避免簽訂期限過長或解約條件不合理之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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