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未成年人,在網路上看到「網賺」廣告後依對方要求進行註冊。註冊後對方要求付費,當事人表示不願意,對方遂以「告惡意棄單」威脅,當事人因害怕而付款。對方聲稱之後會教當事人操作並要求利潤對分。當事人目前尚未實際參與任何操作,擔心對方知道其電話號碼是否能提告,以及是否可以直接刪除封鎖對方。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未成年人因受脅迫而為付費之意思表示,該法律行為之效力為何?
- 對方以「告惡意棄單」威脅收費,是否構成刑法上之恐嚇取財罪或詐欺罪?
- 對方僅知道當事人電話號碼,是否有提告之可能性?
- 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所為之消費行為,法律效力為何?
- 當事人已付之款項是否有追回之可能?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當事人為未成年人,依民法第13條第2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同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因此,當事人未經家長同意所為之付費行為,法定代理人得拒絕承認,使該法律行為自始不生效力。
再者,對方以「告惡意棄單」威脅當事人付費,「惡意棄單」並非法律上之罪名或請求權基礎,對方無法據以提起訴訟。相反地,對方以虛構之法律責任威脅未成年人交付金錢,可能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第339條詐欺取財罪。當事人在此情形下係被害人而非加害人。
至於對方僅知道當事人之電話號碼,僅憑電話號碼無法向法院提起訴訟(須有姓名及住址),且對方所從事之行為本身即涉嫌違法,根本不會也不敢真的提告。當事人可安心封鎖刪除對方,無需擔憂。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為未成年人,其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所為之付費行為效力未定,法定代理人得拒絕承認使其無效。對方以「惡意棄單」威脅係詐騙手法,不構成任何法律上之權利,當事人可安心封鎖對方。
- 立即告知家長或法定代理人此事,由法定代理人出面處理並拒絕承認該消費行為。
- 直接封鎖刪除對方聯絡方式,切勿再回覆任何訊息或依其指示操作。
- 截圖保存所有與對方之對話紀錄、付費紀錄及匯款證明,作為報案證據。
- 由家長陪同至警察機關報案,說明遭詐騙及恐嚇之經過。
- 撥打165反詐騙專線通報,請求協助追回已付款項。
- 如已透過銀行或第三方支付付款,由家長向金融機構申請爭議款項處理。
- 日後對於網路上要求付費或聲稱可快速獲利之訊息,應向家長確認後再行處理,切勿輕信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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