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婚紗公司不願意按照合約全額退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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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旅居海外,與某婚紗公司簽訂婚紗攝影合約並支付訂金,合約中載有「因天然不可抗力因素致合約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合約,乙方應退還訂金」之條款。嗣因COVID-19疫情爆發,政府實施全國三級警戒並嚴格管控外籍人士入境,當事人配偶之特別入境許可因法令變更而無法入境台灣,致原定宴客計畫無法進行。當事人通知婚紗公司解除合約並請求全額退還訂金,惟業者以前期作業已進行為由,僅願退還七成訂金,且經消基會申訴後業者態度仍然強硬。當事人另發現業者收取之訂金超過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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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疫情期間政府實施三級警戒導致外籍配偶無法入境,是否構成合約所定之「不可抗力因素」?
  • 合約已明定不可抗力時乙方應退還訂金,業者僅退還七成是否違反契約約定?
  • 業者主張已支出前期作業費用,得否據此扣減應退還之訂金?
  • 業者收取訂金超過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是否違反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 消費者經消基會申訴未果後,得循何種法律途徑救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爭點在於疫情是否構成合約所定之不可抗力因素。依合約文義,因「天然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本合約無法履行者」得解除合約且乙方應全額退還訂金。政府因COVID-19疫情實施全國三級警戒,嚴格管控外籍人士入境,導致當事人配偶無法入境台灣,此屬當事人訂約時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且無法克服之事由,應認定符合不可抗力之定義。既然合約已明文約定此種情形下應全額退還訂金,業者僅願退還七成,顯然違反契約約定。

就業者主張已支出前期作業費用(如與主持人、攝影師之會議費用)而欲扣減訂金部分,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業者所稱之前期作業費用,係其經營風險之一部分,不得轉嫁予消費者。況且合約已特別約定不可抗力時應退還訂金,未約定得扣減費用,業者自應受此約定之拘束,不得片面增加合約未載之扣款條件。

此外,當事人發現業者超收訂金逾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依行政院公告之「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金不得超過總價款之百分之二十。業者超收部分已違反該規定,消費者得據此向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主管機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對業者裁處罰鍰。實務上,法院對於疫情期間消費爭議多傾向認定疫情屬不可抗力事由,消費者之解約及退款請求應予准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依合約不可抗力條款之約定及民法第249條之規定,疫情導致合約無法履行係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業者應全額退還訂金,僅退還七成並不合理。業者超收訂金亦違反定型化契約相關規範。

  1. 備妥合約書正本、訂金收據、與業者往來之通訊紀錄(含業者僅願退七成之對話紀錄)等相關證據。
  2.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業者依合約不可抗力條款解除契約,並限期十四日內全額退還訂金。
  3. 向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特別指出業者超收訂金逾百分之二十之違規事實。
  4. 如業者仍拒絕全額退還,向各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5. 調解不成時,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可利用簡易訴訟程序。
  6. 蒐集政府實施三級警戒之公告、入境管制令等官方文件,作為不可抗力事由之佐證。
  7. 日後簽訂類似合約時,注意確認訂金金額是否符合法定上限,並詳閱不可抗力條款之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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