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至某中古車行購車,車行宣稱該車為有第三方認證之認證車且車況良好。當事人原本在網路上約定看特定車輛,到現場後車行稱該車已售出,轉而推銷另一輛車並強調有第三方認證、車況更佳。然而當事人開車回家第一天即發現嚴重漏油問題,向車行反應卻被以「消耗品、哪輛車不漏油」等理由推託。當事人自行維修後更發現保險桿有撞傷、引擎蓋有鈑金、水箱吊架及葉子板均有烤漆痕跡,疑似為事故車。事後當事人向車行索取認證書,車行才改口稱「來不及認證」。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車行以「認證車」為銷售賣點卻事後無法提供認證書,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
- 車輛有嚴重漏油及多處鈑金烤漆痕跡,是否構成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車行是否故意隱瞞瑕疵?
- 車行以網路刊登之車輛已售出為由另行推銷不同車輛,是否構成不實廣告之「餌與轉」手法?
- 消費者是否得依法主張解除買賣契約、退車並請求車行返還全部車款及賠償損害?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車行之行為涉及多重法律問題。首先,車行明確以「第三方認證車」作為銷售賣點,此一宣傳內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然而事後車行坦承「來不及認證」,表示該車實際上並未經過任何第三方認證,車行以虛假之認證資訊誘使消費者購買,已構成不實廣告。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廣告上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者除行政裁罰外,受害消費者亦得請求損害賠償。
就詐欺罪之認定而言,車行採取「餌與轉」手法(先以網路廣告吸引消費者到場,再謊稱該車已售改推銷他車),加上以虛假之「認證車」名義銷售實際未經認證之車輛,且刻意隱瞞車輛有嚴重漏油及鈑金事故痕跡等重大瑕疵,綜合判斷車行極可能自始即有以不實資訊誘騙消費者締約之故意,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要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52號判決指出,中古車商隱匿車輛重大瑕疵或事故紀錄而銷售,足認有施用詐術之故意。
就民事救濟而言,車輛有嚴重漏油問題(交車第一天即發現),且保險桿受傷、引擎蓋鈑金、水箱吊架及葉子板烤漆等明顯事故痕跡,均構成民法第354條所定之物之瑕疵。車行明知這些瑕疵卻未告知消費者,依民法第360條規定,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而逕行請求損害賠償。消費者亦得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請求車行退還全部車款,並就已支出之維修費用請求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車行以假認證車名義銷售未經認證且有事故痕跡之車輛,涉嫌構成詐欺罪及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得依民法瑕疵擔保規定解除契約請求退車退款,並得就損害另行請求賠償。
- 將車輛送至第三方公正之汽車鑑定機構進行車況鑑定,取得書面報告載明漏油、鈑金、事故痕跡等瑕疵事實。
- 保存車行之網路廣告截圖、與業務之對話紀錄(含車行宣稱「認證車」及事後承認「來不及認證」之訊息)。
- 以存證信函通知車行依民法第359條解除買賣契約,要求退車退款及賠償已支出之維修費用。
- 持相關證據向警方報案提告詐欺罪,追究車行之刑事責任。
-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車行之不實廣告行為,使主管機關進行調查裁罰。
- 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申訴,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 建議委任熟悉消費者保護法之律師協助處理,評估透過民事訴訟請求退車退款及精神慰撫金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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