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轉讓費用爭議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搬家欲將健身房會籍轉讓予第三人。合約中僅載明轉讓方須支付三百元手續費,當事人對此並無爭議。然健身房嗣後告知承接方另須負擔一千元入會費及三百元手續費,此等費用於合約中並未載明,且入會時業務人員亦未告知。當事人前後向兩位不同業務人員詢問轉讓事宜,均未被告知承接方須支付額外費用,直至致電客服始被告知有此收費項目。業者堅持承接方為新會員須繳納入會費,並拒絕依合約約定之三百元手續費辦理轉讓,目前仍持續按月扣繳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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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會籍轉讓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屬同一契約之權利義務概括承受,業者得否再向承接方收取入會費?
  • 合約未載明之費用,業者得否事後片面要求消費者負擔?
  • 業務人員多次詢問均未告知承接方須額外付費,業者事後之收費主張是否違反誠信原則?
  • 業者以保留審核新會員承接之權利為由阻擋轉讓,是否合法?
  • 業者持續扣繳會費,消費者有何法律途徑得以停止扣款?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會籍轉讓之法律性質,應屬契約當事人地位之讓與,即由承接方概括承受原會員之一切權利義務。依此解釋,承接方係繼受原有合約之地位,並非與業者另行成立新的會員契約,故業者主張承接方為「新會員」須繳納入會費,在法理上有所疑義。依行政院公告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者應於契約中明確載明轉讓之相關費用及條件,未載明者不得事後片面增加。

就合約解釋原則而言,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明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本案合約僅載明轉讓方須支付三百元手續費,對於承接方之費用隻字未提,依有利消費者解釋原則,應認為合約並未要求承接方額外付費。業者事後主張之一千三百元額外費用,因未載於合約中,不得對消費者主張。

此外,當事人前後向兩位業務人員詢問轉讓事宜,業務人員均未告知承接方須額外付費。業務人員之說明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分,業者事後不得推翻其業務人員之說明而主張不同之收費標準。客服所稱「因非原會員負擔之費用故不會主動告知」之說詞,明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之誠信義務。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判決指出,健身業者於契約轉讓時收取合約外之費用,如未於簽約時明確告知,不得事後主張。

關於業者主張保留審核新會員承接之權利,若合約中已允許會籍轉讓並約定轉讓手續費,業者即負有配合辦理轉讓之義務。業者以未載於合約中之理由阻擋轉讓,可能構成民法第148條權利濫用之禁止,亦違反誠信原則。消費者得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直接向法院提起確認訴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合約未載明之承接方費用,業者不得事後片面要求消費者負擔。依消費者保護法有利消費者解釋原則,消費者得堅持依合約約定之三百元手續費辦理轉讓。業者以合約外之理由阻擋轉讓,已違反誠信原則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1. 備妥合約影本,確認合約中關於轉讓之條款內容,特別是手續費之約定。
  2. 保存與兩位業務人員之對話紀錄(含LINE截圖),證明業者事前未告知承接方須額外付費。
  3.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業者,要求依合約約定之三百元手續費辦理會籍轉讓,並限期十四日內回覆。
  4. 同步向當地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撥打1950),請求協調處理。
  5. 就業者持續扣繳會費之問題,可先向發卡銀行或帳戶銀行申請暫停自動扣款授權,惟須注意此舉可能引發業者之違約主張,建議於申訴或訴訟程序中一併處理。
  6. 若調解不成立,可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請求確認消費者僅須支付三百元手續費即得辦理轉讓,並請求返還已扣繳之不當會費。
  7.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具體訴訟策略,必要時可聲請訴訟中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停止業者之扣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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