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店家自己寫"免責條款"是否可以規避賣"黑卡"的法律責?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網路賣家販售點數卡(禮品卡),惟其來源係以盜取之信用卡、詐騙取得之點數或信用卡惡意退款方式購得,此類卡片俗稱「黑卡」。消費者購買使用後,數月內會遭遊戲或服務官方偵測而封鎖帳號,造成嚴重損失。賣家在商品頁面設有多條自訂免責條款,包括「下單即視為同意所有條款」、「賣家得隨時修改條款無需通知」、「服務完成後瑕疵由買家自行向海外商家處理」、「因官方封鎖帳號由買家自行承擔」等。當事人欲詢問此類免責條款能否幫助賣家規避販賣黑卡之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賣家自訂之免責條款能否排除其販賣黑卡(贓物)之刑事責任?
  • 該等免責條款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定型化契約不公平條款而無效?
  • 賣家販售來源不法之點數卡,涉及哪些刑事犯罪?
  • 消費者因購買黑卡導致帳號遭封鎖,得否向賣家請求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刑事責任不得以私人契約排除。刑法規定屬於強制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契約條款免除之。賣家明知或可得而知所販售之點數卡係以盜刷信用卡等不法手段取得,仍加以販售,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以合法商品之外觀欺騙消費者)及第349條贓物罪(故買或媒介贓物)。無論賣家於商品頁面設置多少免責條款,均無法阻卻其犯罪之成立。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574號判決明確指出,販售來源不法之虛擬商品,縱有免責聲明,不影響詐欺罪之認定。

其次,就民事責任而言,賣家所列之免責條款明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之規定。該等條款具有以下不公平特徵:一、「下單即視為同意」剝奪消費者審閱契約之機會;二、「賣家得隨時修改條款無需通知」使契約內容完全由賣家單方控制;三、「瑕疵由買家自行處理」免除賣家法定之瑕疵擔保義務;四、「封號由買家自行承擔」將賣家應承擔之商品品質風險轉嫁消費者。此等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應屬無效。又依民法第72條,以不法來源商品進行交易之行為本身即違反公序良俗,相關免責約定當然無效。

消費者因購買黑卡導致帳號遭封鎖所生之損害(包括帳號內已購買之虛擬商品價值、儲值金額等),得依民法第354條瑕疵擔保、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227條不完全給付向賣家請求損害賠償。消費者亦得同時提起刑事告訴,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一併求償,節省訴訟成本。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家自訂之免責條款無法規避其販賣黑卡之刑事及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不得以契約排除,民事上該等條款因顯失公平而無效。消費者得向賣家求償並提起刑事告訴。

  1. 已購買疑似黑卡之消費者應立即保存購買紀錄、付款證明、與賣家之對話截圖及帳號遭封鎖之官方通知。
  2. 向警方報案提出詐欺罪告訴,並檢附賣家之商品頁面、免責條款內容及帳號封鎖證明。
  3. 向電商平台檢舉該賣家販售來源不法之商品,請求平台下架商品並凍結賣家帳號。
  4. 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向賣家請求購買金額及帳號損失之損害賠償。
  5. 向遊戲或服務官方申訴說明係受騙購買黑卡,提供報案三聯單,請求官方協助解封帳號或減輕處分。
  6. 日後購買點數卡應透過官方授權通路,避免向來路不明之賣家購買低於市價之點數卡。
  7. 若有多名受害者,考慮集體向消費者保護基金會申訴或提起團體訴訟,以擴大求償效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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