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違約金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網路上接觸某境外投資平台,該平台以外掛程式攻破遊戲平台獲取點數後提領變現為營利模式。雙方以電腦打字上傳之合約約定利潤分配比例(當事人70%、公司30%),當事人雖未親筆簽名,但有錄音表示同意合作。當事人儲值新臺幣3萬元至遊戲平台,加上平台贈送之3萬點數共6萬點操作,惟因忘記向平台報名而未取得免費點數,公司主張當事人違約致其無法獲得約60萬佣金,要求先付60萬違約金否則將提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以外掛程式攻破遊戲平台獲取點數之合作契約,其標的是否違法而致契約無效?
  • 未經本人親筆簽名、僅有錄音表示同意之電子合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對方主張之60萬違約金是否合理,提告是否告得成?
  • 當事人本身參與此類合作是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 本案是否具有投資詐騙之特徵,當事人是否為被害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合約之效力而言,該投資平台以外掛程式攻破遊戲平台獲取點數之行為,可能違反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及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以此違法行為作為契約標的之合作合約,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亦無效。因此,該合作合約極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契約,雙方均不得依該契約主張權利。

就合約形式而言,依民法規定,契約之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合意即可成立契約。當事人雖未親筆簽名,但有錄音表示同意合作,在一般情形下可能被認定契約已成立。然而,如前所述,因契約標的涉及違法行為,即使契約形式上成立,實質上仍屬無效。對方以此無效契約為基礎主張60萬違約金,在法律上並無依據。

本案具有投資詐騙之典型特徵:境外平台、高額報酬承諾、先行投入資金、後續以各種名目索取更多費用。對方威脅提告之行為,本身可能構成恐嚇取財之犯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53號判決指出,以不法手段脅迫他人交付財物,即使假借法律訴訟之名義,仍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當事人應注意,自身參與以外掛程式攻破遊戲平台之行為,亦可能涉及共犯或幫助犯之刑事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該合作契約因標的涉及違法行為(以外掛程式攻破遊戲平台),依民法第71條及第72條應屬無效。對方據無效契約主張60萬違約金並無法律依據,提告成功之機率極低。然而,當事人已投入之3萬元可能難以追回,且本案具有投資詐騙之特徵。

  1. 切勿再支付任何款項予該投資平台,所謂「60萬違約金」極可能為詐騙話術。
  2. 立即至警察局報案,以被害人身分提出詐欺告訴,攜帶合約內容、錄音、轉帳紀錄、對話紀錄等證據。
  3. 保留所有與該平台之通訊紀錄、合約文件、儲值及轉帳證明,作為報案及後續訴訟之證據。
  4. 若對方確實提告,應積極應訴並主張契約因標的違法而無效,對方無權請求違約金。
  5.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自身是否因參與外掛程式操作而涉及刑事責任,及早做好因應準備。
  6. 向165反詐騙專線通報該投資平台之相關資訊,協助防範更多人受騙。
  7. 日後應避免參與來路不明之投資平台,尤其是涉及外掛程式、破解系統等明顯違法之營利模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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