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産品推銷,已服務快一年,可以退款嘛?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110年1月底被某美容院推銷做臉服務,付體驗費用後數週內被進一步推銷購買美容產品,以信用卡分期方式每月繳納3,500元、共24期、總計84,000元。美容師表示購買產品附贈30次做臉服務,產品約可使用30次。當事人於同年4月底因經濟負擔欲取消,美容院提出兩種方案:找朋友代替接受服務並承接分期、或繳清剩餘費用後退還服務費用。當事人選擇前者,目前本人與朋友合計已使用剩餘17次服務,近一年後當事人欲終止契約,已向消保會申請調解,但與店家談判結果不如預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已接受服務近一年後,消費者是否仍得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退還未使用部分之費用?
  • 美容院提出之「找朋友代替服務」方案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是否影響消費者之解約權?
  • 信用卡分期付款在契約終止後,消費者是否得要求停止扣款?
  • 美容院之定型化契約是否符合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美容服務契約之終止與退費問題。依行政院公告之「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消費者得隨時終止瘦身美容服務契約,業者應於消費者通知終止之日起15日內,退還消費者未使用服務對應之費用,惟得扣除已提供服務之合理費用及依契約約定之違約金(不得逾未使用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此規定屬消保法第17條所定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具有強制效力,業者不得以契約條款排除之。

就信用卡分期付款部分,依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96號判決見解,消費者與業者間之服務契約終止後,消費者與發卡銀行間之分期付款契約並不當然終止。然而,消費者得以其對業者之抗辯事由對抗發卡銀行,主張停止後續分期款項之扣繳。當事人應於解約後,立即書面通知發卡銀行停止扣款,並檢附解約之相關文件。

關於當事人曾同意「找朋友代替服務」之方案,此一協議本質上係當事人與美容院間就原契約之變更合意。然而,此一變更並不影響當事人依法享有之終止權。依民法第511條規定,承攬契約之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惟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美容服務契約性質上近似承攬契約,當事人仍得行使終止權。至於已使用之13次服務(30次扣除剩餘17次),業者得按比例收取費用。

本案已向消保會申請調解而未能達成共識,當事人可進一步向地方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調解仍不成立,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退還未使用部分之費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即使已服務近一年,消費者仍得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定,隨時終止契約並請求退還未使用部分之費用。業者至多僅得扣除已使用服務之費用及不逾未使用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1. 以存證信函正式向美容院表示終止契約,載明終止日期及請求退還之金額計算方式。
  2. 同時書面通知發卡銀行,以消費爭議為由申請暫停後續分期款項之扣繳,並附上存證信函副本。
  3. 計算應退金額:84,000元減去已使用13次服務之對應費用(84,000÷30×13=36,400元),未使用部分約47,600元,扣除違約金上限(47,600×20%=9,520元),最少應退約38,080元。
  4. 若消保會調解不成立,向地方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第二次調解。
  5. 調解不成立後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未使用部分費用。
  6. 蒐集契約書、刷卡單據、服務紀錄卡等相關文件,作為訴訟之證據。
  7.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得主張契約條款中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部分無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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