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捷運站出口被某化妝品店員以填寫問卷為由帶入店內,先被推銷購買絲瓜水並付現,接著又被推銷做臉課程,體驗結束後遭店長及多名店員連番施壓,要求購買價值新臺幣1萬元之課程並索取未事先告知之清潔費300元,當事人從晚間7點多被留至9點才得以離開。店員並要求當事人錄製同意拆封後不退貨之影片。當事人已於7日內寄出存證信函及向消保會提出線上申訴,惟店家主張產品一經拆封使用即不可退費,當事人欲了解是否仍得依訪問交易規定主張解約退款。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於捷運站出口被攔截帶入店內消費,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所定義之「訪問交易」?
- 店家要求消費者錄影同意拆封後不退款,是否違反消保法第19條之強制規定而無效?
- 產品已拆封使用之情形下,消費者是否仍得主張7日內無條件解約權?
- 當事人是否得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1條主張部分退款?
- 店家以多人施壓方式留置消費者長達約兩小時之行為,是否構成民法上意思表示之瑕疵?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 — 訪問交易之定義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訪問交易7日無條件解約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 — 解約效力與退款義務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 定型化契約之規範
- 民法第92條 — 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撤銷
- 民法第74條 — 暴利行為之撤銷
- 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 — 違反消保法之行政罰
四、法律分析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規定,「訪問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買賣契約。本案當事人於捷運站出口被店員以填寫問卷為由攔截帶入店內,並非出於消費者自行前往之意思,核屬訪問交易無疑。實務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97號判決亦明確指出,消費者非基於自主意願進入營業場所之情形,應認定為訪問交易。店家主張當事人並非親自拿筆書寫問卷故非訪問交易,此一抗辯並無法律依據,蓋訪問交易之認定重點在於消費者是否係「未經邀約」而進行交易,與書寫方式無關。
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該條規定屬強制規定,企業經營者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排除或限制之。店家要求消費者錄影同意「拆封後不退款」,此一約定因違反消保法第19條之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應屬無效。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消上字第5號判決即指出,訪問交易中企業經營者以任何方式使消費者預先拋棄解約權之約定,均屬無效。
就產品已拆封使用部分,消保法第19條第2項雖列有排除適用之商品類型(如易腐敗、已拆封之影音商品等),然一般化妝品及美容課程並不在排除項目之列。因此,即使產品已拆封使用,消費者仍得主張解約退款。此外,當事人亦得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條,就美容課程部分主張終止契約,業者應返還未使用部分之費用。本案當事人已於法定7日期間內寄出存證信函並向消保會申訴,程序上已完備解約之要件。
另值注意者,店家以多名店員及店長聯合施壓,將消費者留置近兩小時之行為,可能構成民法第92條所定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情形。若當事人主張意思表示係受脅迫而為,得於發現後一年內撤銷之,此為當事人另一可資主張之法律基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屬消保法所定義之訪問交易,當事人依法享有7日無條件解約權,店家要求錄影同意拆封不退款之約定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當事人已於7日內寄出存證信函,解約要件已備,店家應依法退還全部款項。
- 保留存證信函寄送之收據(含回執聯)及消保會線上申訴之受理編號,作為已於法定期間內行使解約權之證據。
- 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官)申請調解,若調解不成立可請消保官依職權進行調查。
- 蒐集當天交易之所有單據,包含刷卡簽單、收據、契約書影本及店家錄製之影片(如有留存)。
- 若以信用卡付款,立即向發卡銀行申請「消費爭議款項暫停付款」,並提供存證信函副本。
- 如店家持續拒絕退款,可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新臺幣10萬元以下)或簡易訴訟,請求返還價金。
- 考慮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店家以不當手法招攬消費者之行為,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另行主張民法第92條撤銷因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以擴大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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