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醫美療程未使用但已超過七天想解約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月因醫美診所推出優惠活動,透過通訊軟體與諮詢師討論後,決定購買曾做過之療程。由於需接種疫苗且工作繁忙,無法親赴診所簽約付款,遂由諮詢師傳送空白刷卡單,當事人填寫完畢後以傳真方式回傳完成付款,刷卡單上並無任何契約條款。事後當事人就先前療程效果反映不滿,諮詢師態度消極且不回覆預約相關問題,當事人因此感到不安,欲取消該筆交易並退費,但距付款已超過七日。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以傳真方式傳送刷卡單付款,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通訊交易」,適用七日猶豫期?
  • 若不構成通訊交易,消費者已超過七日猶豫期但課程未使用,得否依其他法律規定主張解約退費?
  • 診所主張扣取手續費始能退費,手續費之收取是否有法律依據?合理範圍為何?
  • 刷卡單上無任何契約條款,契約之內容及條件應如何認定?
  • 諮詢師服務態度消極是否構成債務不履行之情事?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關鍵在於交易方式之法律定性。當事人係透過通訊軟體與諮詢師討論,並以傳真刷卡單之方式完成付款,全程未親赴診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之定義,「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之情況下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本案當事人確係以通訊軟體及傳真方式完成交易,且未於簽約前親赴診所檢視服務內容,具有構成通訊交易之可能。若認定為通訊交易,則七日猶豫期之起算點應為何時,值得進一步探究。

即便本案不構成通訊交易,當事人仍有其他法律途徑可主張解約。首先,依行政院衛福部公告之「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標準」及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醫美療程之預付型消費,消費者於服務尚未開始使用時,原則上得隨時解除契約。依「瘦身美容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精神(醫美雖非直接適用但可參酌),消費者於簽約後未開始使用服務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全部費用。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891號判決亦肯認,預付型服務契約中,消費者於服務開始前有終止權。

關於手續費之扣取,須視其性質而定。若係信用卡銀行之刷退手續費,通常由商家負擔而非消費者。若診所自行收取之解約手續費,須有契約明確約定,且金額不得過高。本案刷卡單上並無任何契約條款,診所主張收取手續費即缺乏契約依據。實務上,法院多認定未使用之預付型服務,消費者無須負擔手續費或僅需負擔極低之行政費用。

此外,諮詢師不回覆預約相關問題之態度,可能影響消費者之信賴及使用服務之意願。若診所無法提供與消費者合理期待相符之服務品質(包含諮詢服務),消費者得主張診所有給付不完全之情事,依民法第227條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以傳真刷卡方式付款有構成通訊交易之可能,若成立則適用七日猶豫期。即便不構成通訊交易,課程完全未使用之情況下,消費者仍可依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及民法規定主張解約退費。診所在無契約依據之情況下扣取手續費不合理。

  1. 以存證信函向醫美診所正式通知解除契約,主張本案屬通訊交易並援引消保法第19條,或主張療程未使用應全額退費。
  2. 保留與諮詢師之所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特別是諮詢師不回覆及消極態度之證據。
  3. 保留傳真刷卡單之影本,確認其上無任何契約條款或手續費約定。
  4. 向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求協調退費事宜。
  5. 若診所堅持扣取手續費,要求診所提供手續費之計算依據及法律依據。
  6. 聯繫信用卡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項處理(信用卡爭議帳款機制)。
  7. 必要時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請求返還已刷卡之全部金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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