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青師擅自改圖並未告知之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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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委託某刺青師進行刺青服務,雙方事前已討論確認圖稿內容,當事人並明確告知不要刺特定圖案。然而刺青師在施作過程中擅自更改圖稿設計且完全未告知當事人,導致成品與約定內容不符。當事人保有完整之對話紀錄及原始圖稿,欲主張全額退費,若刺青師拒絕退費,當事人希望了解有何法律途徑可以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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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刺青師未按約定圖稿施作,是否構成承攬契約之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
  • 消費者得否依民法承攬規定請求減少報酬或解除契約並要求全額退費?
  • 刺青師擅自改圖之行為,是否構成對消費者身體權之侵害而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 消費者可否依消費者保護法主張服務不符合約定而請求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刺青服務之法律性質屬於民法上之承攬契約(民法第490條),即刺青師為承攬人,以約定之圖稿在當事人身上完成刺青工作。雙方既已事前確認圖稿內容,刺青師即有義務依約定之圖稿施作。刺青師擅自更改圖稿且未告知,已構成承攬契約之瑕疵給付。依民法第494條,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修補,若瑕疵不能修補或承攬人拒絕修補,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解除契約。由於刺青已施作於人體,性質上無法回復原狀,屬「不能修補」之情形,當事人得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返還報酬。

此外,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刺青師故意違反約定更改圖稿,顯係可歸責於其之事由,當事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84號判決亦肯認,承攬工作未依約定方式完成者,構成不完全給付。

更重要的是,刺青係直接施作於人體之行為,刺青師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之情況下擅自更改圖案,可能構成對當事人身體權之侵害。依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等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精神慰撫金)。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消上字第6號判決曾就美容服務未依約定施作之案件,認定消費者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當事人保有完整之對話紀錄及原始圖稿,對於舉證極為有利。建議當事人先以存證信函要求刺青師於一定期限內全額退費,若遭拒絕,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報酬及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刺青師擅自更改圖稿構成承攬契約之瑕疵給付及不完全給付,當事人有權解除契約請求全額退費,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對話紀錄及原始圖稿為重要證據,應妥善保存。

  1. 保存所有與刺青師之對話紀錄(含通訊軟體截圖)、原始確認圖稿及實際刺青成品之照片。
  2. 以存證信函向刺青師正式通知解除承攬契約,並限期要求全額退費。
  3. 若刺青師拒絕退費,可向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4. 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嘗試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
  5. 評估是否委請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報酬及精神慰撫金。
  6. 若日後需進行刺青修改或去除,保留相關醫療費用收據,作為損害賠償之證據。
  7. 考慮向刺青師所屬之工作室或店家反映,要求店家出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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