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美容診所購買雷射療程並透過某融資公司辦理分期付款。消費後第五天,當事人前往店家要求取消分期,店家告知取消分期需負擔總金額5%至10%之手續費。當事人表示課程完全未使用,質疑解除分期時是否應由消費者負擔手續費,以及手續費之合理範圍為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費者於消費後未滿七日即要求解約,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七日猶豫期規定?
- 美容療程課程完全未使用之情況下,店家收取5-10%手續費是否合理?
- 消費者解除與融資公司之分期契約時,手續費應由誰負擔?
- 美容療程之定型化契約是否受「瘦身美容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七日猶豫期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民法第259條 — 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義務
- 民法第254條 — 給付遲延之契約解除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 — 消費者申訴權
四、法律分析
首先須釐清本案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七日猶豫期。該條規定之適用範圍限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即透過網路、電視購物、電話行銷等方式或在營業場所以外之地點所為之交易。若當事人係親赴美容診所現場消費,原則上不屬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無法直接適用第19條之七日無條件解約權。然而,若消費者係因店家主動上門推銷或在非預期之場合受邀前往消費,仍有可能構成訪問交易。
即便不適用七日猶豫期,當事人仍得依其他法律規定主張解約。依行政院公告之「瘦身美容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於簽約後如尚未開始接受服務,得隨時解除契約,業者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若業者已有實際支出(如向融資公司申辦分期之行政費用),得扣除合理之必要費用,但該費用應與實際支出相當,不得過高。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小字第2341號判決即認定,美容業者於課程未使用之情形收取高額手續費,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關於融資公司之分期手續費,須區分兩個法律關係:一為消費者與美容診所間之服務契約,二為消費者與融資公司間之分期付款契約。消費者解除服務契約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規定,第三人(融資公司)之分期付款契約亦應連動解除。融資公司因解約而產生之手續費,原則上應由美容診所負擔,不應轉嫁予消費者。
實務上,5-10%之手續費是否合理,應視契約總金額及融資公司實際收取之費用而定。若美容療程總金額較高,5-10%之手續費可能達數千甚至上萬元,明顯超過融資公司解約之實際行政成本,此時法院可能認定該費用過高而予以酌減。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課程完全未使用之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解除契約並要求退費。店家收取5-10%手續費可能過高,尤其在課程未使用之情形下,消費者可依消保法及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主張全額退費或僅負擔合理之必要費用。
- 以書面(存證信函)向美容診所正式通知解除服務契約及分期付款契約,保留送達證明。
- 同時通知融資公司解除分期契約,說明服務契約已解除,請求停止扣款。
- 要求店家提供手續費之計算依據及融資公司實際收取之費用明細。
- 若店家拒絕退費或堅持收取高額手續費,向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 蒐集消費時之收據、分期契約、與店家之溝通紀錄等相關證據。
- 可向消費者保護團體(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尋求協助。
- 必要時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請求返還已繳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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