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電信合約。因為訊號不穩想解約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某電信業者簽約已逾八年,訊號品質逐年惡化。當事人多次致電客服並請求派工程師處理,工程師表示無法改善。當事人與該電信業者主管協商後,業者僅同意以違約金八折之方式解約。當事人認為係電信業者未能提供等價服務在先,自己不應負擔違約金。當事人已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及消費者保護機構申訴,均未獲滿意結果,欲知是否有其他途徑可無條件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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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電信業者訊號品質持續惡化,是否構成不完全給付或債務不履行?
  • 電信業者未能提供約定之服務品質,消費者得否主張免除違約金而解約?
  • 電信服務定型化契約中之違約金條款是否符合主管機關核定之範本?
  • 消費者除向NCC及消保官申訴外,尚有何種法律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電信服務契約為繼續性契約,電信業者有義務於契約存續期間持續提供約定品質之通訊服務。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權利。本案電信業者之訊號品質逐年下降,已無法提供消費者合理期待之通訊服務,構成不完全給付。消費者得依民法第254條催告業者於相當期限內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解除契約且無須支付違約金。

依NCC公告之「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範本」,電信業者因訊號涵蓋不足或品質不良致用戶無法正常使用時,用戶得申請終止契約且不收取違約金。消費者應引用該契約範本之規定,主張業者未達約定之服務品質標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電信業者之契約內容不得低於此標準,否則該條款無效。

實務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小字第3258號判決即認定,電信業者長期未能改善訊號品質者,消費者得主張業者違約在先而免除違約金。建議當事人蒐集訊號不佳之具體證據(如測速紀錄、客訴紀錄、工程師到場無法改善之紀錄等),作為主張業者不完全給付之依據。若向NCC及消保官申訴均未獲滿意結果,可進一步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電信業者長期未能提供約定品質之服務,構成不完全給付。消費者得主張業者違約在先,依法解除契約而無須支付違約金。應蒐集具體訊號不佳證據,並循消費爭議調解或司法途徑救濟。

  1. 蒐集訊號不佳之具體證據:定期進行手機測速並截圖、記錄通話斷線或無法上網之時間地點。
  2. 以書面(存證信函)催告電信業者於30日內改善訊號品質,逾期未改善即解除契約。
  3. 保留所有客訴紀錄、工程師到場紀錄及與業者主管之協商內容。
  4. 引用NCC公告之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範本,主張因訊號品質不良得免違約金解約。
  5. 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若調解不成再提起民事訴訟。
  6. 訴訟金額如在50萬元以下,得適用簡易訴訟程序;10萬元以下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7. 考慮聯合其他同受影響之消費者,向消費者保護團體尋求協助提起團體訴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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