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養品推銷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約兩年前透過通訊軟體向一名自稱美肌修復師之賣家購買保養品約2至3次。之後賣家持續強迫推銷,當事人因經濟能力無法再繼續購買而果斷拒絕,但賣家仍不斷以「不要放棄」等話術施壓。當事人不堪其擾,遂將賣家封鎖。近日當事人收到訴訟簡訊,聲稱對方要以名譽損害為由提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費者封鎖賣家之通訊軟體帳號,是否構成對賣家之名譽侵害?
  • 收到之訴訟簡訊是否為真正之司法程序通知?
  • 賣家持續不當推銷之行為,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或公平交易法?
  • 若訴訟簡訊為虛假,賣家是否構成恐嚇罪或詐欺罪?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名譽損害之主張進行分析。依刑法第310條,誹謗罪須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依民法第195條,名譽侵害須有具體侵害他人名譽之行為。本案當事人僅係拒絕繼續購買產品並封鎖賣家帳號,此行為純粹係消費者行使通訊自主權與消費選擇權,既無散布不實言論,亦無任何指摘足以毀損賣家名譽之行為。因此,賣家以「名譽損害」為由提告,在法律上完全缺乏構成要件,即使真正進入訴訟程序,亦必然敗訴。

其次,關於訴訟簡訊之真偽。我國法院之訴訟文書,包括傳票、支付命令、起訴書副本等,均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以書面方式送達,不會透過手機簡訊或通訊軟體通知當事人。收到此類簡訊時,應高度懷疑其為詐騙或恐嚇手法。實務上,此類假冒司法機關名義之簡訊已被警政署及165反詐騙專線多次列為常見詐騙手法,目的在於恐嚇消費者回撥電話或點擊連結,進而騙取金錢。

再者,本案賣家之行為本身即有違法之虞。賣家持續對已明確拒絕之消費者進行強迫推銷,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禁止之顯失公平行為。而賣家以虛假之訴訟簡訊恐嚇消費者,更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依實務見解,以不實之訴訟威脅意圖使他人心生畏懼而就範,已符合恐嚇罪之構成要件。此外,事隔兩年才發送訴訟簡訊,更顯示其目的並非真正行使法律權利,而係以訴訟威脅為手段迫使消費者回頭購買。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封鎖賣家帳號不構成名譽侵害,賣家所稱之訴訟簡訊極可能為恐嚇詐騙手段。消費者無需恐慌,賣家之主張毫無法律依據。

  1. 保存訴訟簡訊截圖及兩年前與賣家之對話紀錄、付款紀錄等所有相關證據。
  2. 切勿回撥簡訊中之電話號碼或點擊任何連結,以免遭進一步詐騙。
  3. 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詢該簡訊是否為已知詐騙模式,並透過司法院網站確認是否有案件繫屬。
  4. 向警方報案,就賣家發送虛假訴訟簡訊之恐嚇行為提出刑事告訴。
  5.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賣家之不當推銷行為,並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6. 若萬一收到法院之正式書面文書(書面送達),務必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或異議,切勿置之不理。
  7. 建議諮詢律師評估是否反向對賣家提出恐嚇罪之刑事告訴,以有效制止其不當行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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