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詐騙集團說要告我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約一年前透過社群平台加入一名自稱皮膚諮詢專家之帳號,對方聊了幾句便開始推銷產品。當事人購買一次產品並已取貨付款,商品仍在家中。由於懷疑對方為詐騙集團,當事人未再購買後續推銷之方案與促銷產品,並將對方封鎖。近期當事人收到訴訟簡訊,聲稱對方要提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已完成一次交易並取貨付款,賣家是否仍有合法理由對當事人提起訴訟?
  • 消費者拒絕後續推銷並封鎖賣家,是否構成任何民事上之違約或侵權行為?
  • 收到之「訴訟簡訊」是否為真正之法律程序通知,抑或為詐騙手法?
  • 賣家透過社群平台推銷產品之行為,是否受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當事人已就第一次交易完成付款並取貨,雙方之買賣契約已履行完畢,賣家並無未獲清償之債權。至於後續推銷之方案與產品,當事人既未為購買之意思表示,雙方間即不成立新的買賣契約。消費者封鎖賣家帳號僅屬行使通訊自主權,並不構成任何民事上之違約或侵權行為,賣家主張提告毫無法律基礎。

關於收到之訴訟簡訊,應高度警覺其為詐騙手法。依我國司法實務,法院之傳票、支付命令等訴訟文書均以書面送達為原則,不會透過手機簡訊通知。此類簡訊通常為不肖業者用以恐嚇消費者就範之手段,目的在迫使消費者因恐懼而繼續購買產品或支付款項。當事人可透過司法院網站查詢是否確有案件繫屬,或撥打法院電話查證。

從消費者保護之角度,賣家透過社群平台推銷產品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所定義之通訊交易。若賣家為企業經營者,其行銷手法涉及不當推銷,消費者得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行為。此外,賣家以虛假之訴訟簡訊恐嚇消費者,可能同時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第339條詐欺取財未遂罪,當事人得向警方報案並提出刑事告訴。

實務上,此類以社群平台推銷保養品、瘦身產品之詐騙案件層出不窮,165反詐騙專線亦多次提醒民眾注意。賣家通常先以低價商品建立信任,再以話術施壓消費者購買高價方案,最後以訴訟威脅迫使消費者就範。當事人無需恐慌,應冷靜蒐集證據並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已完成唯一一次交易之付款取貨,對賣家無任何未履行之義務。收到之訴訟簡訊極可能為詐騙恐嚇手段,賣家並無合法之訴訟基礎。

  1. 保存訴訟簡訊內容截圖,以及過去與賣家之所有對話紀錄、付款證明、商品照片等作為證據。
  2. 透過司法院「案件進度查詢」系統(https://www.judicial.gov.tw)確認是否確有訴訟案件繫屬,或撥打法院電話查證。
  3. 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確認此類簡訊是否為已知之詐騙模式。
  4. 向警方報案並提出刑事告訴,就賣家之恐嚇及疑似詐欺行為追究其法律責任。
  5. 切勿因恐懼而回撥簡訊中之電話或點擊連結,以免遭進一步詐騙。
  6. 若確實收到法院之正式書面文書(如支付命令),務必於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7. 向社群平台檢舉該帳號之詐騙行為,並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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