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買減肥的不領貨對方要告我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社群平台上看到瘦身產品廣告,與賣家聯繫後購買了第一次產品。賣家隨後聲稱有「第二階段」療程並未經當事人同意即直接寄出商品,當事人前往領取。其後賣家再次聲稱有「最後階段」,當事人表示無力負擔而拒絕購買,賣家則威脅稱前期療程將白費,並表示要追回先前費用。賣家第三次逕自寄出產品,當事人未前往領取,賣家便揚言要提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賣家未經當事人同意逕自寄出第三次商品,雙方間是否成立買賣契約?
  • 消費者對於未訂購之商品是否有領取及付款之義務?
  • 賣家以「前期療程白費」、「追回費用」為由施壓消費者繼續購買,是否構成強制推銷或詐騙?
  • 賣家威脅提告是否構成恐嚇或強制罪?
  • 第二次商品雖已領取但非出於自願訂購,消費者得否主張退貨退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之成立須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互相一致。本案中,賣家第三次寄出商品係在當事人已明確拒絕購買之情況下逕自為之,當事人並未為購買之要約或承諾,因此雙方就第三次商品並未成立買賣契約。既無契約關係存在,當事人自無領取商品或給付價金之義務,賣家威脅提告實缺乏法律依據。

就第二次商品而言,雖然賣家聲稱有「第二階段」並逕自寄出,但當事人是否有明確之購買意思表示,尚有疑義。若當事人係在賣家片面告知後被動領取,而非主動訂購,則此交易亦可能因欠缺意思表示之合致而不成立。退步言之,即使認定第二次交易成立,因該交易屬通訊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條件退貨。若已超過七日猶豫期,仍可主張賣家以不實資訊誤導消費者,依民法第92條撤銷因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

本案賣家之行銷手法呈現典型的連環推銷詐騙模式:先以低價吸引購買,再以「療程不完整會白費」等話術施壓消費者持續購買,此種行為不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精神,更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禁止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若賣家以提告為手段恐嚇消費者付款,亦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消費者對此類威脅無需恐慌,因賣家提告需具備合法之請求權基礎,而未經同意寄送之商品顯然不具此基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家未經消費者同意逕自寄送商品,雙方間不成立買賣契約,消費者無領取或付款義務。賣家之威脅提告缺乏法律依據,其連環推銷手法可能構成詐騙行為。

  1. 保存所有與賣家之對話紀錄截圖,包括賣家威脅提告之訊息、推銷話術等,作為證據。
  2. 對於未訂購之第三次商品,無需前往領取,亦無需理會賣家之威脅。
  3. 若賣家持續騷擾或威脅,可向警方報案,就其恐嚇行為提出告訴。
  4. 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或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檢舉,揭發賣家之不當推銷行為。
  5. 就第二次已領取之商品,若仍在七日猶豫期內,可依消保法第19條主張退貨退費。
  6. 若確實收到法院之正式傳票或支付命令(非詐騙簡訊),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或答辯,切勿置之不理。
  7. 建議向社群平台檢舉該賣家帳號,防止更多消費者受害。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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