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想減肥而透過網路加入某自稱減肥達人之通訊軟體帳號,購買了一次約兩千多元之瘦身套餐。購買後對方告知課程分為三個階段,下一階段需支付9,800元,但一開始並未揭露三階段之總費用。當事人因經濟能力不足無法繼續購買,遂封鎖對方帳號,其後收到對方發送之提告簡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透過通訊軟體購買減肥產品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通訊交易?
- 賣家未事先揭露總費用即分階段推銷,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資訊揭露義務?
- 消費者僅購買第一階段產品後拒絕繼續消費,賣家是否有法律上之請求權基礎?
- 所收到之提告簡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抑或屬於詐騙恐嚇行為?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消費者享有7日猶豫期間解約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 — 通訊交易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資訊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 民法第153條 — 契約之成立須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
- 民法第92條 —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之
- 刑法第305條 — 恐嚇危害安全罪
四、法律分析
本案中,當事人透過網路通訊軟體聯繫賣家並購買減肥產品,此交易方式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所定之「通訊交易」定義,亦即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之情形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因此,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
其次,關於賣家分階段推銷之手法,賣家一開始僅告知第一階段之費用,未揭露後續兩階段之總費用,此行為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要求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資訊之義務。更重要的是,當事人僅完成第一階段之購買,對於第二、第三階段既未同意購買,雙方就後續階段並未成立任何契約關係。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之成立須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當事人從未同意購買後續階段之產品,自無任何給付義務。
至於所收到之提告簡訊,此為網路瘦身產品業者常見之詐騙恐嚇手法。正式之訴訟通知須由法院以書面送達,絕非透過簡訊通知。此類簡訊通常目的在於恐嚇消費者繼續付款購買。若簡訊內容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消費者,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實務上,此類案件業者實際提起訴訟之可能性極低,因其本身之銷售行為即可能涉及違法。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僅購買第一階段產品,對於後續階段並未成立契約關係,無給付義務。所收到之提告簡訊極可能為詐騙恐嚇手法,不具法律效力,消費者無須恐慌。
- 切勿因收到提告簡訊而恐慌付款,正式訴訟通知僅會由法院以書面送達。
- 將所收到之提告簡訊截圖保存,連同與對方之通訊紀錄、購買紀錄等一併留存作為證據。
- 向警方報案,告知遭受疑似詐騙及恐嚇行為,取得報案三聯單。
- 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詢該業者是否已有詐騙紀錄。
- 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專線)提出申訴,檢舉該業者之不當推銷行為。
- 若日後確實收到法院正式傳票或起訴書,務必按時出庭或委任律師處理,切勿置之不理。
- 日後網路購物應選擇有信譽之平台,避免透過個人通訊軟體帳號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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