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先前在通訊軟體上加了一位自稱護膚老師的帳號,僅進行諮詢詢問而未購買任何產品。嗣後,當事人突然收到一則不明簡訊,簡訊末尾附有通訊軟體帳號,當事人加入後對方僅表示要求拒收,但自始至終未說明是什麼產品。當事人對此感到恐懼不安,擔心自己是否遭遇詐騙,隨後已將對方封鎖。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未下單購買任何產品,對方發送簡訊的行為是否構成詐欺罪?
- 在未成立買賣契約的情況下,對方是否有權向當事人主張任何法律上之請求權?
- 此類透過通訊軟體推銷並發送催收簡訊的手法,是否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關於通訊交易之規範?
- 當事人收到此類簡訊後,應如何妥善保全證據並進行法律上的自我保護?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之猶豫期與解除權
- 民法第153條 — 契約之成立須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 民法第345條 — 買賣契約之定義與成立要件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 禁止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契約成立而言,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之成立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且依民法第345條,買賣契約須就標的物與價金達成合意始為成立。本案中,當事人僅在通訊軟體上進行護膚諮詢,自始未就任何商品之品項、數量及價金與對方達成合意,因此雙方間並未成立買賣契約。在無契約關係的前提下,對方無權向當事人主張給付價金或取貨之義務,更遑論以法律程序相威脅。
其次,就詐騙認定方面,近年來此類以「護膚老師」「瘦身顧問」等名義透過通訊軟體招攬消費者的詐騙手法層出不窮,其典型模式為:先以免費諮詢吸引加入,再以各種話術推銷高價產品,若消費者拒絕購買或未取貨,即發送偽造的「訴訟警告」簡訊進行恐嚇。此類簡訊通常格式固定、用語不符合正式法律文書規範,實務上已有多起類似案件經檢警認定為詐騙。依刑法第339條,若對方以此方式使人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即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
再者,即使假設對方確為合法商家,在通訊交易的情境下,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享有七日猶豫期之無條件解約權,況且當事人根本未下單購買,更無任何履約義務。對方以不實訴訟威脅進行催收之行為,亦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禁止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綜合以上分析,當事人所收到的簡訊極有可能為詐騙,無須因此感到恐懼。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未與對方成立任何買賣契約,對方無權主張任何法律上之請求。此類以護膚名義透過通訊軟體發送恐嚇性訴訟簡訊的行為,依實務經驗判斷,屬於典型詐騙手法,當事人無須擔憂。
- 將所有與對方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收到的簡訊內容進行截圖保存,作為日後檢舉或報案的證據。
- 撥打165反詐騙專線進行檢舉,協助警方建立詐騙資料庫,防止更多人受害。
- 切勿回覆對方任何訊息,亦不要點擊簡訊中的任何連結,以免個人資料遭竊取。
- 維持封鎖狀態,不再與對方進行任何形式的聯繫。
- 若持續收到騷擾簡訊,可至住所地警察局報案,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及第305條恐嚇危安罪提出告訴。
- 日後在通訊軟體上遇到陌生推銷訊息,應提高警覺,避免加入來路不明的帳號。
- 如仍有疑慮,可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法律諮詢,釐清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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