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在網路上看到某專業護膚顧問之通訊軟體帳號而加入好友並諮詢,但隨後遭到持續推銷產品,因不堪其擾遂予以封鎖。數日後,當事人收到對方發送之訴訟威脅訊息,因無法確認真假,經與他人討論後基於恐懼心理而支付了550元。當事人事後懷疑自己是否不應付款,想了解已付款項是否可追回以及業者行為之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業者以不實訴訟通知迫使消費者付款,是否構成刑法上之恐嚇取財罪?
- 消費者因受脅迫所為之付款行為,依民法是否得撤銷該意思表示並請求返還?
- 業者持續推銷遭封鎖後以訴訟威脅索款,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
- 消費者已付之550元,有何法律途徑可資追回?
- 該護膚顧問是否具有合法之營業登記與專業資格?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與其他類似案例最大之不同,在於當事人已因恐懼而實際支付550元予業者,此一事實使本案之法律分析更為複雜,亦使業者之行為可能構成更嚴重之犯罪。依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之規定,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業者以虛構之訴訟通知使當事人心生恐懼而交付金錢,已符合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即「以恐嚇方法」「使人交付財物」。
就民事法律關係而言,當事人係因受業者以不實訴訟通知脅迫而為付款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當事人得以存證信函向業者表示撤銷該付款之意思表示,撤銷後該付款行為自始無效,業者所收受之550元即成為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當事人得請求返還。須注意者,依民法第93條規定,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自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未撤銷者,其撤銷權消滅,故當事人應盡速行使撤銷權。
此外,業者之整體商業行為模式——先以免費諮詢吸引消費者加入通訊軟體、再強力推銷產品、消費者封鎖後以偽造訴訟通知恐嚇索款——已構成系統性之不當商業行為,嚴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範。公平交易委員會得依法對業者處以罰鍰,消費者亦得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請求損害賠償。值得注意的是,此類業者所謂「專業護膚顧問」之身分是否具有合法之營業登記及專業資格,亦有疑義,若涉及醫療行為而未具醫事人員資格,更可能違反醫療法之規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以不實訴訟通知迫使當事人付款550元,已涉嫌刑法恐嚇取財罪。當事人因受脅迫而為之付款行為得依民法撤銷,並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當事人不僅無需再付任何款項,且有權追回已付之金額。
- 儘速至轄區警察局報案,以恐嚇取財罪對業者提出刑事告訴,並提供付款證明及所有通訊紀錄。
- 以存證信函向業者表示撤銷因受脅迫所為之付款意思表示,並限期返還550元。
- 保存完整之付款紀錄(如轉帳明細、匯款收據等),作為日後求償之證據。
- 向各縣市消費者保護官(1950專線)提出申訴,透過消費爭議調解程序追回款項。
-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業者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
- 封鎖業者所有聯繫管道,若再收到任何威脅訊息,一律保存證據並追加報案。
- 提醒自己日後遇到類似情形,先諮詢法律專業人士再做決定,切勿因恐慌而匆忙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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