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收到某增高團隊發送之訴訟警告訊息,內容聲稱多次聯繫當事人始終無法取得聯繫,導致該團隊顧問名譽受損並失去競選機會,現決定追究當事人之法律責任,並主張當事人之行為已導致委託人名譽及財產等造成損失。當事人對此感到疑惑,希望確認該訴訟警告之真實性及自身是否確有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費者未回應賣家之聯繫,是否可能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或造成財產損失之法律責任?
- 該訴訟警告之內容及發送方式是否符合正式法律程序之要件?
- 該增高團隊以虛構法律責任威脅消費者之行為,是否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或詐欺罪?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305條 — 恐嚇危害安全罪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46條 — 恐嚇取財罪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七日鑑賞期解除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企業經營者廣告內容真實義務
四、法律分析
本案所謂之訴訟警告,從其內容及發送方式判斷,極可能為詐騙集團或不肖業者慣用之恐嚇手法,而非真正之法律文件。首先,正式之法律訴訟程序須由原告向法院遞狀起訴,法院受理後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合法方式送達被告,絕不會以通訊軟體、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發送所謂之「訴訟警告」。其次,該訊息所稱之法律主張完全不成立:消費者僅係未回應賣家之聯繫,此為消費者之自由,在法律上不可能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之行為,更不可能導致他人「失去競選機會」。
就法律分析而言,名譽權之侵害須以行為人積極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不實言論為前提,消費者單純之沉默或不回應根本不符合名譽侵害之構成要件。至於所謂「失去競選機會」之主張,更屬荒謬無據,消費者與賣家之間僅存在買賣關係,消費者之不回應與賣家顧問之競選活動之間不存在任何因果關係。此類訊息之真正目的,係利用消費者對法律之不熟悉,製造恐懼心理,迫使消費者回覆聯繫並進一步付款購買產品。
值得注意的是,該增高團隊以虛構之法律責任威脅消費者之行為,反而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或第346條恐嚇取財罪。若該團隊販售之增高產品含有藥品成分卻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尚可能違反藥事法之規定。當事人應將此訊息視為詐騙手法之一環,切勿因恐懼而與對方聯繫或付款。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該訴訟警告極可能為詐騙或恐嚇手法,所稱之法律主張在我國法律上完全不成立。消費者未回應賣家聯繫不構成任何法律責任,正式訴訟亦不會以簡訊或通訊軟體方式發送。當事人無須恐慌,亦無須回覆或付款。
- 切勿回覆該訊息或與該團隊聯繫,更不要因恐懼而匯款或購買任何產品。
- 截圖保留該訴訟警告訊息之完整內容,作為日後報案之證據。
- 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該訊息是否為已知之詐騙模式。
- 至鄰近派出所報案,將該威脅訊息提供警方調查,對方可能涉及恐嚇取財罪。
- 若持續收到騷擾訊息,可封鎖對方帳號並向通訊軟體平台檢舉。
- 若確實收到法院正式送達之訴訟文件(蓋有法院印章、以掛號或法院送達方式寄送),再委任律師處理即可。
- 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舉該團隊販售未經核准之增高產品。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