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某賣家約定面交方式購買一雙球鞋,回家後經驗證確認該鞋為仿冒品。當事人隨即向賣家反映,賣家雖口頭承諾退款,然而歷經兩個月仍未實際退還款項,期間屢以各種藉口拖延,每次均表示會退款但始終未履行。當事人欲瞭解此行為是否構成詐欺罪,以及是否應至警察局報案處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賣家明知商品為仿冒品卻以真品名義出售,是否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 賣家承諾退款後持續拖延不退,是否可作為認定詐欺故意之佐證?
- 當事人就購買仿冒品得否依民法瑕疵擔保規定請求解除契約及返還價金?
- 販售仿冒品是否另涉商標法之刑事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賣家以面交方式出售球鞋,若賣家自始即明知該鞋為仿冒品卻以真品價格販售,使當事人誤信為真品而交付價金,已符合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即行為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賣家事後雖口頭允諾退款,但歷經兩個月以各種藉口拖延不退,此一行為模式更足以佐證賣家自始即無退款之真意,而係以拖延手法企圖使當事人放棄追討。
在民事法律關係上,仿冒品欠缺真品之品質及價值,屬民法第354條所稱之物之瑕疵。當事人得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賣家返還已支付之價金。此外,當事人亦得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以受詐欺為由撤銷其購買之意思表示,使買賣契約自始無效,進而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賣家返還價金。
就實際處理方式而言,建議當事人至警察局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刑事程序除可對賣家產生嚇阻效果外,檢警亦可依職權調查賣家身分及交易紀錄,有助於民事求償。需注意的是,賣家販售仿冒品如涉及商標侵權,品牌權利人亦得對其提出商標法之刑事告訴,當事人可將此情事一併向警方反映。蒐集面交對話紀錄、轉帳紀錄、驗鞋報告及賣家承諾退款之對話截圖等證據,對於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均至關重要。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家明知為仿冒品卻以真品出售,涉嫌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事後承諾退款卻持續拖延不退,更可佐證其詐欺故意。當事人除可提出刑事告訴外,亦可循民事途徑請求解除契約及返還價金。
- 蒐集並保全所有相關證據,包括購買對話紀錄、面交照片、付款轉帳紀錄、驗鞋報告或鑑定結果,以及賣家承諾退款之訊息截圖。
- 至鄰近警察局提出刑事詐欺告訴,攜帶上述證據及假鞋實物供警方製作筆錄。
-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賣家限期退款,載明若逾期未退將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及刑事告訴。
- 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請求協助調解退款事宜。
- 若賣家仍拒不退款,可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請求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
- 向品牌原廠或代理商通報仿冒品販售情事,協助品牌方追究商標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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