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先前透過通訊軟體向某賣家購買瘦身產品,僅支付部分款項,使用後認為無效而有一段時間未回覆賣家訊息。嗣後賣家聲稱將提出告訴,當事人遂將款項全額付清並表示不再續約。然而賣家以當事人「惡意不回訊息」為由拒絕解約,並傳送內容疑似來自境外之訴訟警告訊息,威脅將起訴、公佈通訊記錄及通報相關部門。當事人對此感到恐懼,不知是否應封鎖賣家或如何因應。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賣家傳送之訴訟警告訊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為詐騙話術?
- 消費者未回覆訊息是否構成所謂「惡意棄單」而須負法律責任?
- 透過通訊軟體購物屬何種交易型態,消費者是否享有解約權?
- 賣家以訴訟威脅方式迫使消費者繼續消費,是否構成恐嚇或強制罪?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七日猶豫期解約權
- 民法第92條 — 因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撤銷
- 刑法第305條 — 恐嚇危害安全罪
- 刑法第304條 — 強制罪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取財罪
- 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 — 消費爭議申訴程序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賣家傳送之「訴訟警告」訊息進行分析。該訊息內容提及「中國的法務部」、使用簡體字詞彙如「联繁」「竞胜」「损失」等,並威脅將「通告公佈教育人士以及相關部門」,其用語及格式明顯與台灣正式司法文書不符。台灣法院之訴訟文書一律以書面送達,不會透過通訊軟體或簡訊發送,且台灣並無所謂「法務部」直接對個人發送訴訟警告之程序。此類訊息係典型的詐騙恐嚇話術,目的在於使消費者因恐懼而繼續付款或不敢解約。
其次,就消費者之解約權而言,透過通訊軟體購買商品屬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通訊交易」,依第19條規定,消費者原則上享有七日猶豫期之解約權。即便已超過七日猶豫期,消費者表示不再續約之意思表示亦屬合法行使契約自由,賣家不得以「惡意不回訊息」為由拒絕解約。消費者未回覆訊息並非法律上之義務違反,更不構成任何刑事犯罪。所謂「惡意欺詐消費」在台灣法律中並非獨立罪名,賣家之主張毫無法律依據。
再者,賣家以虛構之訴訟警告威脅當事人,使其心生恐懼而不敢解約甚至繼續付款,其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及刑法第304條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強制罪。若賣家所販售之瘦身產品本身即為不實商品,或其自始即以訴訟威脅為手段迫使消費者持續購買,更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當事人封鎖賣家不會產生任何法律責任,反而建議儘速切斷聯繫以避免繼續受到騷擾。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家傳送之訴訟警告為詐騙恐嚇話術,不具任何法律效力。當事人封鎖賣家不會產生法律問題,賣家以訴訟威脅拒絕解約之行為反而可能構成恐嚇罪或強制罪。
- 截圖保存賣家傳送之所有威脅訊息及對話紀錄,作為日後提告之證據。
- 可直接封鎖賣家,不會產生任何法律責任。
- 向警察機關報案,提出恐嚇罪告訴,並提供相關對話截圖。
- 向165反詐騙專線通報該賣家之詐騙行為,協助其他消費者避免受害。
- 如已付清之款項係受脅迫而支付,可依民法第92條撤銷因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返還。
- 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尋求協助處理退款事宜。
- 日後透過通訊軟體購物應格外謹慎,確認賣家身分及退換貨機制後再行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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