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補習班課程內容與約定不符之退費爭議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待業期間希望學習技能增進就業競爭力,前往某電腦補習班諮詢後,經補習班告知可採分期繳費方式,遂申請報名三種不同課程。然而當事人實際到班上課後發現,補習班將其原先申請之三種課程合併歸為一種課程,導致實際上課內容與當初報名時之約定明顯不同,當事人因此希望瞭解是否可以請求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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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補習班將消費者原先申請之三種課程擅自合併為一種課程,是否構成契約內容之變更或不完全給付?
  • 補習班所提供之課程內容與簽約時之約定不符,消費者得否依法解除契約並請求退費?
  • 補習班以分期繳費方式招攬消費者報名多種課程,是否涉及不實廣告或欺罔消費者之行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當事人與補習班簽約時明確申請三種不同課程,補習班自應依約提供三種課程之教學服務。補習班擅自將三種課程合併為一種課程,致使當事人實際接受之教學內容與契約約定不符,此舉已構成民法第227條所規定之不完全給付。所謂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雖已為給付,但其給付內容不符合債之本旨,消費者得依同法第226條及第256條之規定,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再者,補習班與消費者簽訂之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應受教育部公告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拘束。該應記載事項明確規定補習班應載明課程名稱、課程內容、時數等資訊,補習班不得擅自變更已約定之課程內容。若補習班將三種課程合併為一種而未經消費者同意,已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範,消費者得主張該變更無效。

此外,補習班於招攬時以「可分期繳費」及「三種課程」為訴求吸引消費者報名,實際卻僅提供一種課程,此種行為可能構成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之不實廣告,亦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欺罔消費者之規定。當事人不僅得向補習班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退費,尚得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其不公平競爭行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補習班擅自將消費者申請之三種課程合併為一種課程,實際授課內容與契約約定明顯不符,構成不完全給付及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消費者得依法解除契約並請求退費,補習班不得拒絕。

  1. 以書面(存證信函)向補習班表明課程內容與約定不符,主張解除契約並要求退還已繳費用。
  2. 蒐集並保存簽約時之課程說明資料、契約書、繳費收據及分期付款紀錄等證據。
  3. 保留與補習班業務人員之對話紀錄(如LINE對話、電子郵件),證明當初確實申請三種不同課程。
  4. 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解退費事宜。
  5. 向教育主管機關檢舉補習班課程安排與契約不符之情事。
  6. 若補習班仍拒絕退費,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不完全給付之解除契約及損害賠償。
  7. 如涉及分期付款,應同時通知分期付款之金融機構停止扣款,並說明解約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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