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補習班課程合約時間與實際不符,退費爭議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某電腦補習班簽訂課程契約,契約記載課程時間為5.7個月。當事人於簽約後將近兩個月時向補習班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卻以課程已超過三分之一為由拒絕退款。然而,當事人實際上課時間分為三個階段無縫接軌,總授課期間實際上為8.4個月,依此計算當事人提出退費時尚未超過課程總時間之三分之一,當事人因此質疑補習班之退費計算方式是否合理,並希望瞭解是否仍得依法請求退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補習班契約記載課程時間為5.7個月,但實際授課總時間為8.4個月,退費比例應以何者為計算基準?
  • 補習班以契約記載之較短時間計算退費比例,是否構成定型化契約中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條款?
  • 當事人於實際課程總時間未超過三分之一時提出退費,補習班得否以契約時間已超過三分之一為由拒絕退費?
  • 補習班課程合約時間與實際授課時間不一致,是否違反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爭議在於補習班課程退費比例之計算基準。依教育部公告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補習班之退費標準係以課程總期間或總堂數為基準,按消費者已接受授課之比例計算退費金額。補習班契約記載課程為5.7個月,惟實際分為三階段無縫接軌共計8.4個月,兩者明顯不一致,補習班不得以較短之契約記載時間計算退費比例而損害消費者之退費權益。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該條款無效。補習班將實際需要8.4個月方能完成之課程壓縮記載為5.7個月,使消費者在實際上課不到四分之一時即被認定超過三分之一而喪失退費權利,此等契約安排顯然對消費者不利且有違誠信,應屬顯失公平之條款。同時,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此種由補習班單方擬定之附合契約條款,若有加重消費者之不利益或使消費者拋棄權利之情形,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亦屬無效。

此外,補習班刻意以較短之契約時間誤導消費者對退費條件之認知,亦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禁止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消費者應以實際課程總時間8.4個月為計算基準,於上課將近兩個月時提出退費,尚未超過三分之一,依法仍得請求退費。建議當事人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並可向教育主管機關檢舉補習班契約內容與實際不符之情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補習班契約記載之課程時間與實際授課總時間明顯不符,退費比例應以實際課程總時間8.4個月為計算基準。當事人於將近兩個月時提出退費,尚未超過實際課程之三分之一,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補習班不得拒絕退費。

  1. 以書面(存證信函)向補習班主張以實際課程總時間8.4個月為基準計算退費比例,要求依法退費。
  2. 蒐集並保存補習班課程表、上課時間安排、三階段課程說明等相關證據,證明實際授課期間為8.4個月。
  3. 保留與補習班之對話紀錄、簽約文件及繳費收據,作為日後申訴或訴訟之證據。
  4. 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解退費爭議。
  5. 向教育主管機關檢舉補習班契約記載課程時間與實際不符之情事,要求查處。
  6. 若調解不成,可依消費者保護法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主張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而無效,請求退還應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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