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向某美容店家購買14堂包堂美容課程,費用為29,800元,採用無卡分期12期零利率零手續費之方式付款。購買前當事人曾特別詢問店家是否會更換美容師,店家明確表示不會更換,保證由原美容師服務至課程結束。嗣後原美容師因故離職,店家另行安排其他美容師提供服務,惟新美容師之技術明顯不如原美容師,當事人對服務品質不滿意,遂希望就剩餘未消費之堂數辦理退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店家承諾不更換美容師卻違反承諾,是否構成債務不履行?消費者得主張何種權利?
- 美容課程之包堂契約性質為何?消費者得否依法隨時終止契約並請求退費?
- 以無卡分期方式付款,消費者解除或終止服務契約後,對分期業者之繳款義務如何處理?
- 店家口頭承諾不更換美容師,在無書面約定之情況下如何舉證?
- 退費金額應如何計算?已消費堂數是否按比例扣除?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227條 — 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 民法第254條 — 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之解除權
- 民法第511條 — 承攬契約定作人之任意終止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 定型化契約之規範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四、法律分析
本案美容包堂課程之契約性質,兼具承攬與委任之性質,屬於繼續性服務契約。依民法第511條規定,承攬契約之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終止所受之損害。換言之,消費者原則上即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之權利,僅須就已消費堂數按比例負擔費用,剩餘未消費部分得請求退費。
更重要的是,本案店家於締約時明確承諾由特定美容師服務至課程結束,此承諾已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分,不論是否以書面記載。店家嗣後擅自更換美容師,且新美容師之技術水準不如原美容師,已構成民法第227條所定之不完全給付。消費者得依民法第254條及第226條之規定,催告店家於相當期限內回復原美容師之服務,若店家無法履行,消費者即可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未消費堂數之費用。
關於無卡分期之處理,消費者與店家間之服務契約及與分期業者間之分期付款契約為二個獨立之法律關係。然而,依實務見解,若服務契約因可歸責於店家之事由而解除,消費者得援引此事由向分期業者主張抗辯,請求停止後續分期款項之扣繳。建議消費者同時以書面通知店家及分期業者,說明解除契約之事由及請求退費之意旨。此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美容服務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已明定消費者得於中途終止契約並按比例退費之權利,店家不得以契約條款排除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店家承諾由特定美容師服務卻擅自更換,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消費者得主張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請求退還未消費堂數之費用。無卡分期付款之後續款項,消費者亦得主張停止扣繳。
- 以書面(存證信函)通知店家,說明店家違反承諾更換美容師構成不完全給付,主張解除或終止契約並請求退還未消費堂數之費用。
- 同時以書面通知無卡分期業者,說明服務契約已因店家之債務不履行而解除,請求停止後續分期款項之扣繳。
- 蒐集並保留店家承諾不更換美容師之證據,如對話紀錄截圖、錄音或可作證之在場人員。
- 計算已消費堂數及剩餘未消費堂數,以單堂費用比例計算應退費金額。
- 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解退費事宜。
- 若調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未消費堂數之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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