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貸款公司威脅支付服務費與違約金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網路上看到某代辦貸款公司廣告後留下資料諮詢,接獲專員回電並透過通訊軟體收到申請書填寫。當事人於電話中口頭確認核貸後才收費,對方亦表示同意,遂填寫資料回傳。嗣後由另一業務接手,要求提供證件照片,且評估之貸款金額與費用與初始說明差異極大。當事人查詢後發現該公司有多起類似糾紛,因而表明不願辦理,業務卻開始要求支付服務費五千元及百分之十至二十之違約金,並致電當事人之親友施壓威脅。當事人未曾收到正本合約,對此感到困擾。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費者未收到正本合約,僅透過通訊軟體填寫申請書,契約是否有效成立?
  • 業者以通訊方式招攬,消費者是否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主張七日猶豫期解除權?
  • 代辦貸款業者之服務費及違約金約定是否顯失公平而無效?
  • 業者致電親友施壓威脅,是否構成恐嚇取財或強制罪等刑事責任?
  • 消費者口頭確認「核貸後才收費」之約定,法律效力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契約成立而言,當事人雖透過通訊軟體填寫申請書,但未收到正本合約,且雙方就服務費之收取時點已有口頭約定(核貸後才收費)。依民法第153條,契約之成立須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業者事後片面改變收費條件,顯然與當初約定不符。此外,本案係透過網路廣告及電話招攬之通訊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服務後七日內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其次,代辦貸款業者要求之服務費五千元及百分之十至二十之違約金,在尚未實際提供任何核貸服務之情況下即要求消費者支付,顯有疑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民法第247條之1,定型化契約條款若顯失公平,對消費者不生效力。業者未依約定於核貸後收費,反而在消費者表明不辦理後即要求支付費用,此等約定應認定為顯失公平而無效。

再者,業者致電當事人之親友聲稱聯繫不上當事人且揚言提告,此行為已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問題,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或第304條強制罪。業者未經消費者同意將其個人資料用於催收,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應保存相關通話紀錄及訊息截圖,作為日後法律程序之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未收到正本合約且業者違反核貸後才收費之口頭約定,消費者無須支付服務費及違約金。業者致電親友施壓之行為已涉及刑事責任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應積極保全證據並向相關機關申訴或報案。

  1. 以書面(存證信函)正式通知業者解除契約,表明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行使通訊交易解除權,拒絕支付任何費用。
  2. 保存所有與業者溝通之紀錄,包括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通話錄音、申請書影本等,作為證據。
  3. 就業者致電親友施壓威脅之行為,向警察機關報案,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4. 向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1950專線)提出消費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5.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業者之不當招攬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
  6. 若業者提起民事訴訟,消費者可主張契約未有效成立、通訊交易解除權,及違約金條款顯失公平等抗辯。
  7. 通知親友不必理會業者之騷擾電話,業者無權對第三人進行催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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