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加入某電腦補習班已近三年,最初僅購買數堂課程,月繳費用約四千元。然而該補習班不定期約談當事人進行合約變更,持續添加課程項目,近一年內更變動合約達四次,月繳費用暴增至近八千元。當事人因生活及事業壓力,所購買之課程完全未前往上課,目前希望解約並申請退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補習班頻繁約談消費者變更合約並增加課程費用,該等合約變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消費者加入補習班近三年後欲解約退費,其退費金額應如何計算?
- 補習班之合約條款是否符合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 補習班以不定期約談方式誘使消費者增購課程,是否構成不當招攬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 定型化契約之規範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民法第74條 — 暴利行為之撤銷
- 民法第92條 — 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撤銷
-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 禁止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 民法第259條 — 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義務
- 民法第227條之1 — 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補習班與消費者間之補習服務契約爭議。依教育部公告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補習班與消費者所簽訂之契約屬定型化契約,須受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至第17條之規範。該應記載事項明定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補習班應依據已上課與未上課堂數比例計算退費金額,扣除已接受服務部分之費用及合理行政費用後,將餘額退還消費者。補習班不得以任何名目拒絕消費者之解約請求。
本案特別值得關注的是補習班頻繁約談當事人變更合約之行為。近一年內變動合約達四次、月繳費用從約四千元倍增至近八千元,此種頻繁約談增購之銷售模式,涉及是否構成不當招攬。若補習班利用消費者之心理弱點,以話術或施壓方式誘使消費者簽署新合約,依民法第74條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之或減輕其給付。此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就退費計算而言,當事人應先釐清各次合約之內容、總堂數、已上堂數及各期繳納之費用。依應記載事項之退費規定,消費者繳費後尚未開始上課者,補習班應退還全部費用;已開始上課但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二分之一費用;已逾全期三分之一但未逾二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已逾全期二分之一者,不予退還。當事人表示完全未前往上課,若確實未使用任何課程,原則上應可請求退還全部未上課程之費用。
此外,當事人亦可主張後續數次合約變更係受補習班不當招攬而簽署,依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得予撤銷,或依民法第74條聲請法院撤銷暴利行為。若補習班拒絕合理退費,當事人可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依法得隨時終止補習服務契約,補習班應依未上課堂數比例退還費用。補習班頻繁約談變更合約、不當增加課程費用之行為,可能構成顯失公平或暴利行為,相關合約條款得主張無效或聲請撤銷。
- 備齊所有簽署之合約書、繳費紀錄及收據,詳細整理各次合約變更之內容、課程堂數及費用明細。
- 以書面(存證信函)向補習班正式表示終止契約並請求退費,載明依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之退費規定計算退費金額。
- 若有未上課之課程,主張依應記載事項退還相應費用;若補習班拒絕,可向地方政府教育局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 蒐集補習班約談變更合約之相關證據,包括約談通知、對話紀錄及簽約過程,作為主張合約變更無效或撤銷之依據。
- 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提出申訴,請求調解退費爭議。
- 若調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主張後續合約變更因顯失公平而無效,並請求退還溢繳之費用。
- 日後簽署任何合約變更前,應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及經濟能力,必要時攜回合約書詳閱或諮詢律師後再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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