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美甲課程沒有簽約是否可退費?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前陣子透過網路看到學習美甲之店家廣告,遂報名參加美甲課程,報名費用為新臺幣40,000元,當下未簽訂任何書面契約。上了第六堂課後,當事人認為老師之教學內容與其預期不同,遂向老師提出退費要求。然而老師回覆表示:「我們是合法商家,課程屬於融會貫通不會學到會的一套式課程,並非進修以堂數次數進修課程費用,恕不接受任何理由退費,可延期課程。疫情因素可改線上課程,疫情緩和可預約線下課程。」當事人對此回覆不滿,希望了解是否有辦法要回部分學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美甲課程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適用短期補習班相關法規及定型化契約規範?
  • 業者以「一套式課程、恕不退費」為由拒絕退款,該條款是否合法有效?
  • 雙方未簽訂書面契約,是否影響消費者之退費請求權?
  • 消費者已上六堂課後要求退費,得請求退還之金額如何計算?
  • 若透過網路報名,是否構成通訊交易而適用七日猶豫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美甲課程之法律性質,可從兩個層面分析。若該店家係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短期補習班,則應適用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教育部公告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該應記載事項,補習班於開課後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者,應按已上課程比例計算退費。若該店家未經核准設立為補習班,其提供之教學服務仍屬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消費關係,課程契約屬定型化契約,應受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

業者回覆「恕不接受任何理由退費」之條款,無論是口頭告知或載於任何書面文件中,均屬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約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又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業者片面規定不論任何理由均不退費,明顯剝奪消費者之契約終止權,依法應屬無效。

關於未簽書面契約之影響,契約之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雙方間以口頭或行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委任或承攬契約關係。未簽書面契約反而對消費者有利,蓋業者無法以書面契約中之不退費條款拘束消費者,而消費者仍可依法律規定主張退費權利。業者自稱「合法商家」,更應遵守相關法規之強制規定,包括退費機制之設置。

關於退費金額之計算,參照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之退費標準:開課後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退還已繳費用之半數;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惟此為最低標準,若業者有更有利於消費者之退費約定,應從其約定。本案當事人已上六堂課,需視總課程堂數計算已上課比例。若總課程堂數使六堂課未逾三分之一,當事人可請求退還已繳費用之半數即20,000元;若已逾三分之一,依前述標準可能無法退費,但仍可嘗試透過消費調解爭取較有利之退費方案。

此外,若當事人係透過網路報名並付款,屬通訊交易,惟當事人已上六堂課,顯已逾七日猶豫期間,故無法再援引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通訊交易解除權。但消費者仍可依前述退費標準及民法第511條定作人之任意終止權主張部分退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恕不退費」之條款因顯失公平而依法無效。即使未簽書面契約,消費者仍受消費者保護法保護,得依短期補習班退費標準或法律規定請求按比例退還部分學費。未簽契約不影響退費權,反而使業者無法以不利條款拘束消費者。

  1. 以書面(存證信函)正式通知業者終止課程契約並請求退費,明確載明已上課堂數、未使用之課程堂數,並援引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第17條主張「恕不退費」條款無效。
  2. 向業者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提出消費申訴,請求協助調解退費事宜。
  3. 同時向教育主管機關(教育局)查詢該店家是否為合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若未立案,除可向教育局檢舉違法經營外,亦可作為業者不合法經營之證據,強化退費請求。
  4. 保留所有報名紀錄、付款證明、上課紀錄、與老師之對話截圖(尤其是業者拒絕退費之回覆內容),作為日後爭議處理之證據。
  5. 若經消費申訴及調解仍無法獲得退費,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可利用簡易訴訟程序,在十萬元以下可利用小額訴訟程序。
  6. 如有其他消費者遭遇相同情形,可考慮聯合向消費者保護團體反映,由團體協助處理或提起團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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