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居住於友人之母親所承租之公寓中,每月按時繳納租金予友人。然而當事人發現友人多收了累計約7,000元之租金,且房東實際上並未收到全額租金。當事人向友人之父母要求返還多收金額,對方雖表示願意負責,惟房東(友人之母)卻因當事人追索金錢一事不滿,要求當事人立即退租並僅給予2小時收拾物品。房東以當事人與其之間並無書面租約為由,拒絕給予合理搬遷時間,當事人對此感到極不合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與房東之間雖無書面租約,是否仍成立租賃契約關係?
- 房東得否於租約期間內片面終止租約並僅給予2小時搬遷?
- 友人多收之7,000元租金差額,當事人得向誰請求返還?
- 房東以「追索多收租金」為由要求退租,是否構成報復性驅離?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依民法第421條規定,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當事人按月繳納租金並持續居住於該公寓,雙方已有使用房屋及支付對價之合意,租賃契約關係成立。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因此,即使未簽書面契約,當事人與房東之間至少成立不定期租賃關係。
關於房東片面要求退租之問題,不定期租賃依民法第450條第2項及第453條規定,出租人欲終止租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就房屋租賃而言,實務上認為應至少提前一個月通知,而非僅給予2小時。房東不得以自力救濟方式強制驅離房客,否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即使房東有正當終止租約之事由,仍須經合法程序,不得逕行將房客趕出。最高法院曾多次判示,出租人不得以自力救濟方式侵害承租人之居住使用權。
至於多收租金之追討,友人多收之7,000元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友人請求返還。若友人之父母已承諾負責,當事人亦得據此主張。惟房東以當事人追索多收租金為由報復性驅離,顯然於法無據,當事人不僅無需因主張自身權利而被迫搬離,反而可就房東之不當行為主張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與房東間已成立不定期租賃關係,房東不得僅給予2小時即強制驅離,且當事人有權向友人追討多收之7,000元租金差額。房東之報復性驅離行為於法無據。
- 保存所有繳付租金之轉帳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特別是房東及友人家長承認多收租金之對話內容。
- 若房東再次要求立即搬離或有強制驅離行為,立即報警處理,房東不得以自力救濟方式驅趕房客。
- 以存證信函通知房東,表明雙方存在租賃關係,終止租約應依法提前通知,不得片面立即終止。
- 就友人多收之7,000元,以書面向友人請求返還,若對方拒絕,可向法院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
- 如房東持續騷擾或強制驅離,蒐集證據後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或提出強制罪告訴。
- 儘速洽詢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瞭解自身權利並評估是否需要提起民事訴訟。
- 未來租屋務必簽訂書面租賃契約,明確約定租金金額、租期及雙方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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