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製化商品瑕疵與著作權侵害爭議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通訊軟體向某廠商訂製客製化商品,商品圖案係當事人親手繪製。收到商品後發現色彩與原稿嚴重不符,屬明顯瑕疵。當事人向廠商反映後,願意另行支付成本費用請廠商重新製作,然廠商寄來重製品後卻要求全額付款,且否認先前之協議內容。廠商更表示若當事人不付款取件,將把該含有當事人原創圖案之商品低價轉售他人。當事人欲瞭解廠商此行為是否侵害其著作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親手繪製之圖案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
  • 廠商未經當事人同意將含有其原創圖案之商品轉售,是否侵害著作財產權中之散布權?
  • 原商品色差嚴重是否構成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廠商否認先前協議之費用分擔方式,雙方權利義務應如何認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著作權問題而言,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不以登記或註冊為要件。當事人親手繪製之圖案,只要具有原創性(即獨立創作且具有最低限度之創意表現),即屬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4款所稱之「美術著作」,當事人為該圖案之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當事人委託廠商製作客製化商品,僅係授權廠商將該圖案重製於特定商品上,並未讓與或授權廠商得自行散布、販賣含有該圖案之商品。

廠商若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將含有當事人原創圖案之商品轉售第三人,依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廠商之轉售行為已侵害當事人之散布權,同時亦可能構成對重製權之侵害。依同法第88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實務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於此類未經授權之商業利用行為,均認定構成著作權侵害。

至於商品瑕疵問題,客製化商品色彩與原稿嚴重不符,依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色差嚴重致無法使用,已構成減少通常效用之瑕疵,當事人得依民法第359條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廠商與當事人間就重製費用之約定,雖廠商事後否認,但若當事人保有對話紀錄,仍可作為證據主張。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親手繪製之圖案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廠商未經授權將含有該圖案之商品轉售他人,構成著作權侵害。當事人得就著作權侵害及商品瑕疵分別主張法律上之權利。

  1. 立即保存原始繪製圖稿、與廠商之所有對話紀錄(含通訊軟體訊息截圖),並記錄廠商聲稱將轉售之內容作為證據。
  2. 以存證信函或書面通知廠商,明確表示不同意其將含有原創圖案之商品轉售,並告知其若執意為之將構成著作權侵害。
  3. 就原商品色差瑕疵,依民法瑕疵擔保規定向廠商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4. 若廠商已將商品轉售,蒐集轉售之相關證據(如網路販售頁面截圖),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著作權侵害之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5. 如廠商之侵害行為涉及意圖營利,亦可依著作權法第91條及第91條之1提起刑事告訴。
  6. 日後委託客製化商品製作時,建議以書面契約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授權範圍及瑕疵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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