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貸款公司違約金爭議與消費者權益保護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有貸款需求,向某代辦公司洽詢貸款服務。代辦公司要求當事人先以線上手寫方式簽署契約,惟該契約字體極小,內容難以辨識。當事人事先已告知自身信用條件不佳,過件機率低,但代辦公司仍堅持送件辦理。最終貸款未獲核准,代辦公司卻向當事人要求支付違約金,當事人對此感到不合理,亟欲瞭解自身權益及因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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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代辦公司所提供之線上契約字體過小、難以辨識,是否符合定型化契約之合理揭露義務?
  • 代辦公司是否有依法給予消費者合理之契約審閱期間?
  • 代辦公司明知當事人條件不佳仍送件,貸款未通過後要求違約金,該違約金條款是否顯失公平?
  • 當事人是否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主張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代辦公司要求當事人以線上方式即時簽約,若未給予合理審閱期間,消費者得主張該等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此外,同法第14條明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契約字體過小致消費者無法辨識,實質上等同於未記載,消費者自得主張該違約金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再者,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代辦公司在明知當事人信用條件不佳之情形下,仍執意送件,貸款未獲核准後卻要求消費者支付違約金,此一條款明顯將貸款未過之風險完全轉嫁予消費者,有違誠信原則,應屬顯失公平而無效。實務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72號判決亦曾指出,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顯失公平,應就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判斷之。

另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如有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等情形,且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代辦公司之違約金條款,使消費者在貸款未核准之情況下仍須承擔費用,顯係加重消費者之責任,按情形亦屬顯失公平。當事人可先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提出申訴,若協商不成,亦可循消費爭議調解或訴訟途徑主張權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代辦公司所提供之線上契約字體過小致無法辨識,且未給予合理審閱期間,該違約金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民法第247條之1,極可能因顯失公平而無效。當事人無須支付該違約金,並可透過消費申訴及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1. 立即保存所有與代辦公司之通訊紀錄、線上簽約畫面截圖及相關對話記錄,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2. 以書面(存證信函)向代辦公司表明拒絕支付違約金,並說明該條款因未給予審閱期間且顯失公平而無效。
  3. 向當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申訴,請求消保官介入協調。
  4. 若代辦公司仍堅持索取違約金,可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5. 如已遭強行扣款或付款,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6. 切勿再提供個人證件影本或銀行帳戶資訊予代辦公司,以免遭到不當使用。
  7. 日後簽訂任何契約前,務必要求合理審閱期間,並仔細閱讀所有條款內容,必要時請律師協助審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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