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因疫情停課可以要求照停課堂數退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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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子女就讀某補習班,因疫情嚴重曾向補習班提出改為線上課程之需求,遭補習班以政府政策趨於寬鬆為由拒絕,且規定病假須提供醫師證明、隔離請假最多補兩堂課。其後補習班因學生匡列、確診及配合學校停課,已連續停課五週,期間完全未提供實體或線上課程。補習班近日告知原訂六月中結束之課程將順延至七月中,未補完堂數待教師八月中回國後再補。家長對此安排不滿,欲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規定要求按比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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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補習班因疫情停課五週且未提供替代課程,是否構成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
  • 補習班單方面將課程順延至七、八月,家長是否有義務接受此補課安排?
  • 家長得否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5條規定,按停課堂數比例要求退費?
  • 補習班拒絕提供線上課程且強制學生到班上課,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補習班與家長間訂有補習服務契約,補習班有義務依約定時程提供課程服務。補習班因疫情連續停課五週,期間完全未提供實體或線上替代課程,已構成民法第226條之給付不能(就已逾期之課堂而言)或第227條之不完全給付。依教育部公告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補習班因故停課應予補課或退費,不得僅單方面決定延期而不給予消費者選擇權。

關於補習班單方面將課程延至七、八月之安排,此涉及契約內容之重大變更,須經雙方合意方能生效。補習班原訂六月中結束課程,現片面延至七月中甚至八月中,已嚴重偏離原約定之履行期限。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家長有權拒絕不合理之補課安排,主張解除契約並要求按比例退費。

就退費標準而言,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各地方政府之補習班定型化契約規範,補習班應依未上課堂數占總堂數之比例退還學費。例如總課程為二十堂,已停課五堂未補,則家長可要求退還四分之一之學費。此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補習班之服務契約不得包含違反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條款,補習班不得以自訂之不合理條款排除家長之退費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補習班在疫情期間拒絕提供線上課程,卻要求學生到班上課且限制請假補課堂數,此舉等同無視學生染疫風險而強制履行,有違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所要求之安全性義務。補習班身為專業教育服務提供者,有義務在疫情期間採取適當替代措施(如線上教學),而非將停課風險完全轉嫁予消費者。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補習班連續停課五週未提供替代課程,已構成給付遲延。家長有權拒絕不合理之補課延期安排,並依短期補習班管理準則及定型化契約規範,要求按未上課堂數比例退費。

  1. 以書面方式(存證信函)通知補習班,明確表示拒絕接受課程延期至七、八月之安排,要求按停課堂數比例退費。
  2. 詳細計算未上課堂數占總堂數之比例,據此計算應退費金額,並於書面中載明具體退費金額。
  3. 檢視當初簽訂之補習服務契約,確認其退費條款是否符合教育部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4. 保留補習班停課通知、與補習班之溝通紀錄及繳費收據,作為日後申訴之證據。
  5. 若補習班拒絕退費,可向地方政府教育局補習班管理科提出陳情,由主管機關介入處理。
  6. 亦可向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提出消費申訴,或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7. 聯合其他有相同訴求之家長共同主張權利,提升協商談判之力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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