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王道網路理財顧問有限公司申貸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5月28日透過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之顧問了解申貸事宜,並填寫資料及簽署委託書。公司指派一位理財專員負責貸款事務,開始向當事人索取各項資料及證件。專員先後代為送件兩家貸款機構,第一家照會後以「前面有被送多查紀錄」為由婉拒,第二家亦因「近期送件」遭拒,而這些機構均在專員列出之送件清單上。最後專員僅聯繫一家當舖讓當事人前往現場申辦,當舖核准4萬元借款。當舖人員告知當事人,雖與王道有合作關係,但核准後當舖會給王道服務費,照理當事人不需再給王道費用,若王道向當事人索取可以不給。然而,王道公司現依合約條款要求當事人支付「未誠實告知個人情況」之違約金及核貸金額15%之服務費,共計35,000元。當事人擔心不支付是否會有刑事責任。

2. 爭點

  • 當事人與王道公司間之法律關係性質為何?是否屬於委任契約?
  • 王道公司主張當事人「未誠實告知個人情況」是否有據?當事人表示不清楚先前被送件紀錄,是否構成違約?
  • 王道公司要求之核貸金額15%服務費是否合理?當舖已給付王道服務費,王道可否向當事人重複收取?
  • 合約中之違約金及服務費條款是否屬於定型化契約中顯失公平之條款?
  • 不支付違約金及服務費是否會產生刑事責任?
  • 王道公司之服務是否符合委任契約中受任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3. 法條或規則

  • 民法第528條(委任之定義):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535條(受任人之注意義務):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544條(受任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549條(委任之終止):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252條(違約金之酌減):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247條之1(定型化契約之控制):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如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4. 涵攝分析

本案當事人與王道公司間之法律關係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即當事人委託王道公司代為處理貸款申請事務。依民法第535條,受任人(王道公司)既受有報酬,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委任事務。然而,王道公司專員在送件前未能事先查明當事人之聯徵紀錄及先前送件情形,導致連續兩次送件失敗,顯然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服務品質令人質疑。

就「未誠實告知個人情況」之違約主張而言,當事人表示確實不清楚自己先前被送件之紀錄,此並非故意隱瞞。專業之貸款顧問公司在受理委託時,本應主動查詢客戶之聯徵紀錄及相關資訊,而非將此責任完全轉嫁予不具專業知識之消費者。王道公司以此為由主張違約,缺乏合理依據。

就服務費之收取而言,當舖人員已明確告知王道公司會從當舖端收取服務費,照理不應再向當事人重複收取。王道公司若同時向當舖及當事人雙方收費,涉嫌重複收取服務費,有違誠信原則。且最終僅核貸4萬元(遠低於當事人之需求),卻要求支付35,000元之違約金及服務費,幾近核貸金額之全部,此種收費顯然不合理。

就定型化契約之審查而言,王道公司之委託書如係預先印製之定型化契約,依消保法第12條及民法第247條之1,其中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條款(如過高之違約金比例、不合理之歸責條款等)應屬無效。即使條款有效,依民法第252條,法院亦得酌減過高之違約金。

最重要的是,當事人最為擔心之刑事責任問題:不支付違約金及服務費純屬民事契約糾紛,絕不會產生刑事責任。民事債務不履行與刑事犯罪完全不同,業者以此威脅消費者付款,可能涉及恐嚇取財之嫌。

5. 結論與建議

  • 結論:不支付違約金及服務費不會產生任何刑事責任,此純屬民事契約糾紛。王道公司未能成功協助取得銀行貸款,僅轉介至當舖取得小額借款,其服務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且當舖端已給付王道服務費,王道不應向當事人重複收取。違約金及服務費之要求缺乏合理依據,相關條款可能因顯失公平而無效。
  • 建議一:以書面(存證信函)向王道公司正式回覆,說明:(1)當事人並非故意隱瞞個人情況,不構成違約;(2)王道公司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送件前未查詢聯徵紀錄導致失敗;(3)當舖已給付王道服務費,不應向當事人重複收取;(4)拒絕支付35,000元之違約金及服務費。
  • 建議二: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消費者保護專線)提出申訴,要求調解。貸款代辦之消費糾紛為常見案型,消保官通常會協助處理。
  • 建議三:仔細檢視當初簽署之委託書內容,確認是否有不合理之條款,如業者是否有提供合理審閱期、違約金比例是否過高、歸責條款是否合理等。若為定型化契約且未給予合理審閱期間,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 建議四:如王道公司以刑事責任威脅付款,此行為可能涉嫌恐嚇取財(刑法第346條),當事人可考慮向警察機關報案。
  • 建議五: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委託書影本、與顧問及專員之對話紀錄、送件清單、當舖人員告知之內容(如有錄音更佳)、王道公司要求付款之通訊紀錄等。
  • 建議六:如王道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應積極應訴答辯,主張業者未盡義務、違約金過高應予酌減、重複收費不合理等抗辯事由。依民法第549條,委任契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即使終止亦僅需賠償因不於不利時期終止所生之損害,而非支付不合理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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