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碰撞車禍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因前方車輛突然變換車道逼近,當事人為閃避而緊急煞車導致自摔受傷,惟雙方車輛實際上並未發生碰撞。前方車輛駕駛人於事故發生後並未停車處理即駛離現場。當事人欲了解在無實際碰撞之情況下,對方是否仍應負肇事責任及損害賠償義務,以及對方駛離現場是否構成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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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無實際碰撞之車禍事故,前方車輛駕駛人之行為與當事人受傷結果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 無碰撞車禍中,肇事者是否仍應負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 前方車輛駕駛人駛離現場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肇事逃逸罪?
  • 無碰撞車禍之舉證困難如何克服?當事人應如何蒐集證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所謂無碰撞車禍,係指雖無實際車輛間之物理碰撞,但因一方駕駛人之違規或不當駕駛行為,導致他方駕駛人為閃避而發生事故受傷之情形。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係指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路上附屬設施之毀損之事故。實務上認為此處之「致」並不以車輛間有物理碰撞為必要,只要事故之發生與駕駛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屬之。最高法院相關判決亦肯認,交通事故不以車輛間之實際接觸為限。

在民事責任方面,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規定,肇事者若因其過失駕駛行為(如未保持安全車距、任意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等)導致他人閃避而受傷,其行為與損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關鍵在於證明因果關係之存在,亦即肇事者之駕駛行為確實是造成被害人採取閃避動作而受傷之原因。

在刑事責任方面,肇事者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此外,關於肇事逃逸部分,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憲法法庭判決已明確指出,「發生交通事故」不以雙方車輛發生碰撞為限,無碰撞車禍亦屬之。因此,前方車輛駕駛人於事故發生後駛離現場未停車處理,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然而,無碰撞車禍在舉證上確有困難,當事人必須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對方之駕駛行為與自身事故間之因果關係,行車紀錄器影像及路口監視器畫面將是關鍵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無碰撞車禍中,只要肇事者之駕駛行為與被害人之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肇事者仍應負民事及刑事責任。肇事者於事故後駛離現場亦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關鍵在於因果關係之舉證。

  1. 立即報警並保全事故現場,記錄自摔之確切位置及煞車痕跡
  2. 儘速調取自身行車紀錄器影像,記錄前方車輛之車牌號碼及違規行為
  3. 向警方申請調取路口及沿途監視器影像,證明對方車輛之行駛軌跡
  4. 尋找事故目擊證人並取得其聯繫方式及證詞
  5. 就醫治療並完整保留醫療單據,詳細記錄傷勢及治療過程
  6. 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確認對方車輛之違規行為與事故間之因果關係
  7. 委任律師協助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之告訴,並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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