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朋友一同出遊,由朋友駕駛車輛載當事人前往目的地。行駛途中,朋友因故失控自撞路旁設施或護欄,造成車輛嚴重受損,當事人身為乘客亦因此受傷。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對於是否得向駕駛之朋友請求損害賠償感到困惑,擔心因雙方為朋友關係而影響法律上之求償權利,同時亦不確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否涵蓋此種自撞事故之乘客傷害。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自撞事故中,乘客得否向駕駛人請求損害賠償?好意搭載是否影響求償權利?
- 駕駛人基於好意施惠而無償搭載友人,是否得主張減輕賠償責任?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否涵蓋自撞事故之車內乘客?理賠範圍為何?
- 乘客若未繫安全帶或有其他與有過失之情形,是否影響賠償金額?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一般規定
- 民法第191條之2 — 動力車輛駕駛人之侵權責任
- 民法第193條 — 身體健康被侵害之損害賠償
- 民法第217條 — 與有過失之過失相抵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 — 強制險之請求權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 — 受害人之定義
- 刑法第284條 — 過失傷害罪
四、法律分析
就乘客之求償權利而言,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此規定採推定過失責任,即駕駛人須就其無過失負舉證責任。自撞事故中,駕駛人因操控失當導致乘客受傷,乘客依上開規定得向駕駛人請求損害賠償,不因雙方為朋友關係而有不同。
關於好意施惠(好意同乘)之法律效果,我國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好意同乘條款,惟實務上有部分見解認為,駕駛人基於好意無償搭載他人,若因此發生事故致乘客受傷,法院得斟酌駕駛人係基於善意而減輕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曾有判決指出,好意同乘之乘客雖不喪失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法院得依民法第218條酌減賠償金額。然而,此項減輕並非免除責任,駕駛人仍須就其過失負基本之賠償責任。
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方面,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受害人係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不包含駕駛人本身。因此,自撞事故中之車內乘客屬該法所定之「受害人」,得向該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人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此部分之請求不以駕駛人有過失為前提,亦不受好意同乘之影響。
惟須注意,若乘客於事故發生時未繫安全帶,法院可能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認定乘客對於損害之擴大亦有過失,進而減輕駕駛人之賠償金額。此外,若乘客明知駕駛人有酒後駕車、疲勞駕駛或無照駕駛等不適宜駕駛之情形仍選擇搭乘,其與有過失之比例可能更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自撞事故中之乘客依法得向駕駛人請求損害賠償,不因雙方為朋友關係或好意搭載而喪失求償權利。惟法院得依好意施惠之法理酌減賠償金額。乘客亦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 事故發生後立即報警並撥打119請求救護,保全現場證據
- 儘速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書,保留所有醫療費用收據
- 向駕駛人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給付
- 彙整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看護費用等各項損害資料
- 先嘗試與駕駛友人協商賠償事宜,維持雙方關係之同時保障自身權益
- 注意刑事過失傷害罪六個月告訴期間,評估是否需要提出告訴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求償金額及訴訟策略,特別是好意同乘對賠償金額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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