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搭乘友人所租用之車輛外出,行駛途中友人不慎撞擊他人車輛,造成對方車輛受損。事故發生後,對方車主要求賠償,當事人擔心自己身為乘客是否亦須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欲了解在車禍中乘客之法律地位、是否須對第三人之車損負責,以及作為乘客若自身亦有受傷時應如何主張權利。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車禍中乘客對第三人之損害是否須負賠償責任?其法律依據為何?
- 乘客若有干擾駕駛或慫恿危險駕駛之行為,是否構成共同侵權而須連帶負責?
- 乘客因車禍受傷時,得向駕駛人及對方車輛請求損害賠償之法律基礎為何?
- 租車契約之法律關係對乘客之責任歸屬有無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乘客對第三人之責任而言,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須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為前提。車禍中之乘客並非車輛之駕駛人,對車輛之操控及行駛方向並無決定權,因此原則上不具有駕駛過失,無須對第三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換言之,肇事責任應由實際駕駛車輛之友人承擔,乘客不因單純搭乘而被課予賠償義務。
然而,若乘客有積極介入駕駛行為之情形,例如干擾駕駛人之操作、慫恿或教唆駕駛人超速或危險駕駛、明知駕駛人飲酒仍搭乘並未加以勸阻等,則可能依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被認定為共同行為人而須與駕駛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737號判決意旨指出,共同侵權行為不以共同故意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乘客若因本件車禍而受有傷害,其身為被害人之地位,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規定,向駕駛人即其友人請求損害賠償。此外,乘客亦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向該租賃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惟須注意,若乘客明知駕駛人有不適宜駕駛之情形(如飲酒、疲勞駕駛)仍選擇搭乘,法院可能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減輕駕駛人之賠償責任。
至於租車契約之法律關係,租賃契約係存在於友人與租車公司之間,乘客並非契約當事人,租車公司原則上不得向乘客主張契約上之損害賠償責任。租賃車輛之損壞賠償責任,應由承租人即駕駛之友人依租賃契約約定處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車禍中之乘客原則上不須對第三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蓋乘客非車輛駕駛人,不具駕駛過失。惟若乘客有干擾駕駛或慫恿危險駕駛等行為,則可能構成共同侵權而須連帶負責。乘客若因車禍受傷,反而得向駕駛人求償。
- 確認事故當時自身是否有任何介入或影響駕駛行為之舉動,以評估是否可能被認定為共同侵權
- 如自身因車禍受傷,儘速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書,保留所有醫療費用收據
- 向駕駛友人所租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給付
- 若對方車主向自己求償,得以非駕駛人為由主張不負賠償責任
- 避免在事故現場簽署任何承諾賠償之文件或書面
- 如受傷情形嚴重,評估是否對駕駛友人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以保障權益
- 諮詢專業律師釐清自身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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