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騎車行經某路段時遭一名外籍勞工駕駛之車輛撞擊,導致身體受傷及車輛受損。肇事之外籍勞工於事故發生後未停留現場即駕車逃逸。當事人雖已取得對方車牌號碼並向警方報案,但擔心外籍勞工可能無力賠償或已逃離出境。當事人欲了解在肇事者為外籍勞工且已逃逸之情況下,應如何主張損害賠償,以及是否得向其雇主追究連帶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外籍勞工肇事逃逸,被害人除向肇事者本人求償外,得否向其雇主主張連帶賠償責任?
-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連帶責任之適用要件為何?外籍勞工之駕車行為是否屬「執行職務」範圍?
- 若外籍勞工已逃逸離境或無資力賠償,被害人有哪些替代之求償途徑?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否涵蓋外籍勞工駕駛車輛之事故?保險理賠程序為何?
- 被害人得否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88條 — 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刑法第185條之4 — 肇事逃逸罪
- 刑法第284條 — 過失傷害罪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 — 強制險之保障範圍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 — 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償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 肇事後處置義務
四、法律分析
外籍勞工肇事逃逸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兩個層面。就刑事責任而言,外籍勞工之行為同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及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肇事逃逸罪為公訴罪,檢察官得依職權偵辦。被害人向警方報案後,警方會依車牌號碼追查車主及駕駛人身分,即使外籍勞工已逃逸,仍可透過通緝程序追訴其刑事責任。
在民事損害賠償方面,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84條向肇事之外籍勞工本人求償外,更重要的是得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向其雇主主張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該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實務上,關於「執行職務」之範圍,最高法院採取較寬之認定標準,凡客觀上足認為與執行職務有關之行為,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所為之行為均屬之。若外籍勞工係為雇主執行業務(如運送貨物、外出採買)而駕車肇事,雇主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若外籍勞工係於休假時間私自駕車外出,則是否屬執行職務範圍即有爭議。
在保險理賠方面,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障範圍涵蓋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之賠償,不問駕駛人之國籍為何。被害人得向肇事車輛之強制險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若肇事車輛未投保強制險,或肇事者為逃逸而無法確認身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規定,被害人得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以保障基本權益。
此外,若外籍勞工已逃逸離境且無資力賠償,被害人向雇主求償之可能性更為重要。被害人應儘速查明肇事車輛之登記車主及外籍勞工之雇主身分,以便向雇主主張民法第188條之連帶賠償責任。雇主如欲免責,須舉證證明其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始得免責。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外籍勞工肇事逃逸,被害人得同時向肇事者及其雇主主張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應善用強制險理賠及特別補償基金機制,確保即使肇事者逃逸仍能獲得基本保障。
- 立即向警方報案並提供車牌號碼等線索,協助警方追查肇事者身分
- 儘速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書,完整記錄傷勢作為求償依據
- 查明肇事車輛之登記車主及外籍勞工之雇主資訊,評估向雇主求償之可能
- 向肇事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傷害給付
- 若肇事車輛未投保強制險或無法確認,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 於知悉犯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過失傷害刑事告訴,並注意肇事逃逸為公訴罪
- 委任律師協助向雇主主張民法第188條連帶賠償責任,並評估提起民事訴訟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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