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與對方進行和解協商,對方提出之和解條件載明賠償金額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亦即被害人得另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當事人對於此種和解方式之法律效力、強制險與和解金之關係,以及和解書應如何撰寫等事項存有疑問。當事人希望了解在和解時排除強制險給付之利弊及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車禍和解時約定「不包含強制險」之法律意義為何?
- 被害人和解後是否仍得另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
- 和解書之內容應如何記載以明確區分和解金與強制險給付?
- 和解成立後,肇事者是否仍面臨刑事過失傷害之追訴風險?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736條 — 和解之定義
- 民法第737條 — 和解之效力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 — 強制險之給付範圍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 — 請求權人之直接請求權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 — 保險給付與損害賠償之關係
- 刑法第284條 — 過失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 告訴之撤回
四、法律分析
所謂「和解不包含強制險」,係指雙方於和解時約定之賠償金額,不計入被害人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請求之保險給付。此種約定方式在車禍和解實務上極為常見,其法律基礎在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規定,請求權人(即被害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與對加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獨立之請求權。被害人得逕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無須取得加害人之同意或配合。
採取此種和解方式之優點在於:對肇事者而言,可減輕直接賠償之金額負擔;對被害人而言,除和解金外尚可額外獲得強制險之保險給付(傷害醫療給付最高二十萬元、失能給付最高二百萬元、死亡給付二百萬元),實質上獲得之總補償金額可能更高。惟須注意,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因此若和解書未明確排除強制險,日後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可能將強制險給付自賠償總額中扣除。
和解書之撰寫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明確載明和解金額、付款方式及期限;明確記載「本和解金額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被害人得另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載明雙方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若涉及刑事告訴,應載明被害人同意撤回告訴或不再追訴之意旨。此外,建議透過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對雙方均有較強之拘束力。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車禍和解約定「不包含強制險」,在法律上係有效之約定。被害人和解後仍得另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此種方式可兼顧雙方利益。和解書應明確記載強制險排除條款以避免日後爭議。
- 和解書中應明確載明和解金額不包含強制險給付,被害人得另行申請
- 建議透過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取得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
- 和解前先確認對方車輛之強制險投保狀況,確保被害人得申請理賠
- 被害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二年內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給付,注意請求權時效
- 和解書應載明付款方式、期限及違約條款,以確保履行
- 如涉及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和解書應一併約定撤回告訴之事宜
- 和解前建議諮詢律師,確認和解條件是否合理及和解書內容是否完備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