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擦撞雙方離開現場還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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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騎車途中與他方車輛發生輕微擦撞,雙方當場查看後認為損害甚微,未報警處理即各自離開現場。事後當事人擔心是否仍需負擔賠償責任,以及此種未報警即離開現場之行為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當事人欲了解在輕微擦撞且雙方合意離開之情形下,後續之法律責任與風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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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輕微擦撞後雙方合意離開現場,是否仍可事後請求損害賠償?
  • 未報警即離開現場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 雙方口頭約定「不追究」是否具有法律上拋棄請求權之效力?
  • 事後始發現人身傷害或車損擴大時,得否再行主張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肇事逃逸罪之成立而言,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亡而逃逸者,始構成本罪。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本條之適用範圍限於「致人傷亡」之情形。因此,若輕微擦撞僅有車損而無人員傷亡,且雙方合意離開現場者,不構成肇事逃逸罪。惟若事後發現有人員受傷,且當時確實知悉有人傷亡仍離去者,仍有構成本罪之風險。

其次就民事賠償責任而言,雙方當場離開現場並不等同於拋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除非雙方有明確之書面和解約定(依民法第737條),否則口頭表示「算了」、「不用賠」等語,在訴訟上舉證困難,且是否構成有效之權利拋棄亦有爭議。實務上,法院多認為需有明確具體之意思表示始能認定為權利之拋棄。因此,事後若發現車損或人傷,受害方仍得於時效期間內(依民法第197條,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另就行政責任部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即便為輕微擦撞,未留於現場處理仍可能受行政裁罰。建議當事人即使事故輕微,仍應報警處理或至少留下書面紀錄(如拍照存證、交換聯絡方式),以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日後爭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輕微擦撞雙方離開現場後,民事賠償請求權並不因此消滅,受害方仍得於時效內主張賠償。若無人員傷亡且雙方合意離去,通常不構成肇事逃逸罪,但仍可能有行政裁罰之風險。

  1. 即使事故輕微,仍建議報警處理以取得事故紀錄,避免日後舉證困難
  2. 現場應拍照存證,記錄車損狀況、雙方車牌及事故位置
  3. 與對方交換聯絡方式,並留存對話紀錄作為日後和解之依據
  4. 若雙方合意不追究,應簽署書面和解書並載明具體內容
  5. 事後如發現身體不適,應儘速就醫並保留診斷證明書
  6. 注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二年消滅時效,避免逾期喪失權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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