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車禍事發7天後去驗傷,提告過失傷害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對方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方於事發七天後始前往醫院驗傷,並以驗傷診斷證明書為據提起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當事人質疑對方傷勢是否確為本次車禍所致,認為事隔多日才驗傷,其傷勢可能為事後其他原因所造成。當事人欲瞭解對方延遲驗傷對於刑事告訴之影響,以及自身應如何因應此一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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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對方事發七天後始驗傷,其診斷證明書之證據力是否受到影響?
  • 對方傷勢與本次車禍間之因果關係應如何認定?
  • 當事人是否得以對方延遲驗傷為由主張其告訴不成立?
  • 過失傷害罪之構成要件為何,檢察官偵查時如何審酌?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之成立,須以行為人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之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前提。當對方於事發七天後始前往驗傷時,其所取得之診斷證明書雖仍具有一定之證據能力,但在證明力方面確實較事發當日或隔日之驗傷為薄弱。法院及檢察官在審酌此類證據時,會特別注意傷勢之類型是否與交通事故所可能造成之傷害相符,以及延遲就醫之原因是否合理。

實務上,若對方所受之傷為骨折、韌帶撕裂等較為嚴重之傷害,因此類傷勢不太可能於七日內自然產生,法院較容易認定與車禍之因果關係。然而,若僅為輕微擦傷、瘀青等表淺傷勢,因日常生活中亦可能造成類似傷害,且此類傷勢通常在數日內即可能癒合或產生變化,法院對於因果關係之認定會較為嚴格。此外,診斷證明書上記載之傷勢描述若與事故之碰撞方式及力道不相符合,亦將影響法院之判斷。

當事人面對此種指控,應積極蒐集有利證據以供檢察官或法院審酌。例如:事故當日之現場照片或行車紀錄器影像,若顯示碰撞力道輕微,可佐證對方不太可能因此受有嚴重傷害;事故當日對方之言行舉止影像紀錄,若對方在現場行動自如、未見傷勢,亦可作為質疑因果關係之證據。此外,當事人亦得請求檢察官調閱對方之完整就醫紀錄,確認對方是否在事故前後有其他就醫紀錄或既有傷病。

在程序面上,即便對方延遲驗傷,只要在知悉犯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告(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其告訴仍屬合法。因此,當事人不能僅以對方延遲驗傷為由主張告訴不合法。但延遲驗傷確實會削弱對方之舉證能力,若檢察官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因果關係,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為不起訴處分。建議當事人在偵查階段即積極行使答辯權利,提出相關證據供檢察官參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事發七天後始驗傷雖不影響告訴之合法性,但確實會削弱其傷勢與車禍間因果關係之證明力。當事人應積極蒐集有利證據,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之有利結果。

  1. 蒐集事故當日之行車紀錄器影像及現場照片,證明碰撞力道及對方當時之身體狀況
  2. 確認事故當日警方紀錄中對方是否有表示受傷或要求送醫
  3. 請求檢察官調閱對方之完整就醫紀錄,確認是否有其他傷病
  4. 委任律師撰寫答辯狀,針對因果關係提出具體質疑
  5. 若對方同時提起民事賠償,注意民事舉證責任由對方負擔
  6. 在偵查階段積極出席應訊,善用答辯機會陳述有利事實
  7. 評估是否於偵查中提出調解方案,以降低訴訟風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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