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下雨天騎乘機車,穿著雨衣行駛於道路上時,遭對方車輛之後照鏡勾到雨衣,導致當事人身體失去平衡而摔倒受傷。此類事故雖屬輕微碰觸,但仍可能造成擦傷、挫傷等身體傷害及機車損壞。當事人對於此種非典型車禍是否構成交通事故、能否請求對方賠償、以及應採取何種法律程序感到困惑,亟需法律上的指引與協助。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對方車輛後照鏡勾到當事人雨衣之行為是否構成道路交通事故?
- 對方駕駛人是否具有過失,是否成立過失傷害罪?
- 當事人得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
- 若對方主張當事人雨衣過於寬大亦有過失,是否適用與有過失之規定?
- 當事人應如何保全證據以利後續求償?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一般規定
- 民法第191條之2 — 汽車駕駛人之侵權責任
- 民法第193條 — 侵害身體健康之損害賠償
- 民法第217條 — 與有過失之損害賠償減免
- 刑法第284條 — 過失傷害罪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 — 道路交通事故之定義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 — 應投保強制險之車輛
四、法律分析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之規定,凡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財物毀損之事故,均屬道路交通事故。本案中,對方車輛之後照鏡勾到當事人之雨衣致其摔倒受傷,符合上述定義,應認定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應立即報警並留存現場,由警方製作事故紀錄,以利後續釐清肇事責任。
就對方之法律責任而言,駕駛人於行車時應注意與他車保持安全間距,尤其在下雨天視線不佳、路面濕滑之情況下,更應提高注意義務。對方車輛後照鏡勾到當事人雨衣,顯示其未與當事人保持適當之安全間距,具有過失。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駕駛人應就其駕駛行為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且採推定過失責任,即對方須自行舉證證明其無過失始得免責。若當事人因此受有身體傷害,對方亦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
惟須注意者,對方可能主張當事人穿著之雨衣過於寬大或飄出車身範圍,亦有疏未注意之過失,而依民法第217條主張與有過失以減輕賠償金額。法院在認定雙方肇事比例時,會審酌雨衣是否確實超出合理範圍、當事人是否有適當固定雨衣等因素。實務上,此類案件法院通常仍會認定對方負主要肇事責任,因駕駛人有保持安全間距之義務,不得以他人穿著雨衣為由免除注意義務。
損害賠償範圍方面,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93條請求醫療費用、因傷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交通費用及機車修繕費用等財產上損害,並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之精神慰撫金。此外,當事人亦可向對方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最高二十萬元。建議當事人先行報警取得事故登記聯單,再至醫院驗傷取得診斷證明書,作為日後求償之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車輛後照鏡勾到當事人雨衣致其摔倒受傷,屬於道路交通事故,對方駕駛人因未保持安全間距而具有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得透過調解或訴訟途徑請求合理賠償,並可同時申請強制險理賠。
- 立即報警處理,取得道路交通事故登記聯單及初判表
- 至醫院就醫驗傷,取得診斷證明書,詳列傷勢及治療情形
- 保存雨衣、安全帽等物品之損壞照片作為證據
- 蒐集現場監視器畫面、行車紀錄器影像等影像證據
- 向對方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給付
- 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嘗試雙方協商賠償
- 若調解不成立,於六個月告訴期間內提起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並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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