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的肇事逃逸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駕駛車輛行經某路段時,疑似與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碰觸,但當事人於事發當下並未察覺有碰撞情事而繼續行駛離開現場。事後經警方通知,當事人方知悉已被對方報案涉嫌肇事逃逸。當事人主張其對於碰撞一事確實毫不知情,並非故意離開現場,希望了解在此情況下是否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肇事逃逸罪之主觀構成要件為何?是否以「知悉」肇事為必要?
  • 駕駛人主張不知情時,法院如何判斷其主觀認知?
  • 碰撞力道輕微是否可作為不知情之抗辯依據?
  • 事後得知肇事後應如何處理以降低法律風險?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之肇事逃逸罪,係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或死亡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之成立須具備主觀及客觀構成要件:客觀上須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之事實,且駕駛人離開事故現場;主觀上則須駕駛人「知悉」或「可得而知」已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亡。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曾就本條文之構成要件進行合憲性審查,確認本罪以駕駛人知悉肇事為前提。

關於「不知情」之抗辯,法院在實務上會綜合客觀事證判斷駕駛人是否確實不知發生碰撞。法院審酌之因素包括:碰撞之力道大小、車輛損壞程度、碰撞聲響、車內乘客之反應、行車紀錄器畫面是否顯示車身明顯晃動或偏移、事故現場之交通環境(如車流量、道路寬度)等。若碰撞力道甚為輕微,且客觀上依一般人之感受確難以察覺,法院可能採信駕駛人不知情之抗辯。反之,若碰撞力道明顯、車身有明顯搖晃或碰撞聲響、甚至有目擊者曾示意駕駛人停車,法院通常不會採信不知情之主張。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駕駛人非明確知悉,若法院認定其「可得而知」已發生碰撞(即有認識之間接故意,刑法第13條第2項),仍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例如駕駛人雖未確定是否碰撞到人,但已聽到異常聲響或感受到車身異狀,卻未停車查看即逕行離去,此種「不確定故意」亦足以成立本罪。因此,駕駛人在行車途中若感受任何異常,均應立即停車查看,以避免事後被認定為肇事逃逸。

此外,即便最終不構成肇事逃逸罪,駕駛人仍可能面臨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之追訴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違反者處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因此,事後得知肇事之駕駛人應立即主動向警方報案說明,以展現其非故意逃逸之態度。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肇事逃逸罪以駕駛人知悉或可得而知肇事為主觀要件,若確實不知情而離開現場,因欠缺主觀故意,原則上不構成本罪。但駕駛人須積極舉證其確實不知情,法院將依客觀事證綜合判斷。

  1. 得知肇事後應立即主動向警方報案並說明情況,展現非故意逃逸之善意
  2. 保全行車紀錄器影像,作為證明碰撞力道輕微或確難察覺之重要證據
  3. 記錄事發當時之行車環境,如天候、車流量、路面狀況等可能影響察覺之因素
  4. 主動聯繫對方表達關心並協商賠償事宜,降低對方追究刑事責任之意願
  5. 委任專業刑事律師研擬答辯策略,準備不知情之抗辯事由及相關證據
  6. 若遭起訴,積極爭取與被害人和解,作為法院量刑或緩刑之有利因素
  7. 日後行車途中如感受任何異常碰觸,務必立即停車查看以避免類似爭議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