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搭乘友人或親屬駕駛之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因過失導致車禍,造成車輛損壞及當事人受傷。事故後,駕駛人或對方車輛之駕駛人向當事人(乘客)主張應分擔車禍修車費用或其他損害賠償。當事人對於身為乘客是否有義務負擔車禍費用感到疑惑,希望了解乘客在車禍中之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關係。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車禍中之乘客是否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 乘客若有干擾駕駛等行為,是否影響其法律責任?
- 好意同乘(搭便車)之乘客,在請求賠償時是否受到限制?
- 乘客明知駕駛人酒駕或疲勞駕駛仍搭乘,是否構成與有過失?
- 乘客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在車禍事故中,乘客原則上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依民法第184條須以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要件。乘客並非車輛之駕駛人,對於車輛之操控及行車安全不具有注意義務,因此車禍之發生通常與乘客無因果關係。駕駛人或對方車輛之駕駛人向乘客請求分擔車禍費用,在法律上缺乏請求權基礎。
相反地,受傷之乘客本身通常為車禍之被害人,有權向肇事之駕駛人請求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除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外。乘客得同時向己方駕駛人及對方駕駛人主張損害賠償,若雙方駕駛人均有肇事責任,則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民法第185條),乘客得向任一方或雙方請求全額賠償。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乘客之賠償請求可能因「與有過失」(民法第217條)而被減輕。例如,乘客明知駕駛人已飲酒或服用藥物仍然搭乘、乘客在行車途中干擾駕駛人操作、乘客未繫安全帶或未戴安全帽導致傷勢加重等情形,法院可能認定乘客對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亦與有過失,從而減輕駕駛人之賠償責任。實務上,最高法院見解認為,乘客明知駕駛人酒駕仍搭乘者,其與有過失之比例通常酌減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此外,乘客亦可向肇事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之受害人,得直接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乘客無論搭乘哪一方之車輛,均為該保險之受益人,可申請傷害醫療給付(最高二十萬元)及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此為無過失責任之保險制度,不因乘客是否有與有過失而影響給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車禍中之乘客原則上無須賠償車禍費用,反而有權以被害人身分向肇事駕駛人請求損害賠償。但若乘客有明知酒駕仍搭乘或未繫安全帶等情形,可能因與有過失而被減輕賠償金額。
- 明確拒絕駕駛人或對方要求分擔車禍費用之不當請求,告知其缺乏法律依據
- 儘速就醫並取得完整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
- 向肇事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給付
- 蒐集事故相關證據,包括警方事故現場圖、筆錄、行車紀錄器影像等
- 評估是否對肇事駕駛人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以促進和解協商
- 向肇事駕駛人或其保險公司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包含醫療費、薪資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整體求償策略及可請求之賠償項目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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